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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3-62893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3-12-16 09: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6 09:56
信息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12月5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复函〔2011〕628)、《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特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

  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省内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2.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初步审查等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及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行政复议工作便利,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事项等。

  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各方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依法处置。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构与本机关信访机构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监督。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备案审查、发布典型案例、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上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二)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作为被申请人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送到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

  2.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4.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构(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制度;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三)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

  2.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办案期限。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之日起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初步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承办人员应当提出法定理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3.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反馈给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并作为交通运输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工作。上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对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湖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4.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5.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要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规定集中订卷归档,并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五)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本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构。

  2.依法配备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人员。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规定和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人员。推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场所。除日常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相应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

  4.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适应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本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标准、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并于2013年12月底前报省厅。联系人:余公明,联系电话:88770078。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将适时开展优秀行政复议决定书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