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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3-62895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3-11-03 17: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3 17:42
信息来源:
字号:【
湘交办〔2011〕14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3月26日召开的厅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工作规则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本厅领导。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发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厅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和各项重大决策,全面履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法治交通、廉洁交通和服务型交通行业,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以“创和谐新局面、登发展新台阶、上服务新水平、树交通新形象”引领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全省建设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三、交通运输厅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交通运输厅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五、交通运输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交通运输厅工作。副厅长(含其他厅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签发交通运输厅文件。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交通运输厅进行外事活动。
八、厅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日常工作;副厅长出差(出访)或脱产学习时间较长的,其工作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兼管。
九、厅机关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向厅长和分管本处室的副厅长负责,执行厅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提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计划,解决本处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能
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全面履行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加强对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协调,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科技进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加强对全省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指导,加强对省内民航机场的有关管理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通过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交通运输市场体系。
十三、强化交通运输的社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管理和规范交通运输组织和交通运输事务。
十四、强化交通运输的公共服务,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厅年度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等,由厅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提请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市州、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或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厅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扩大对外开放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以及确保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请制定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行政规章,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行政规章的意见,确保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一、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能范围。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二十二、依法依规管理交通运输事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三、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交通运输部门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厅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建立健全交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做好交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省交通运输厅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的相关信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准确、充分。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二十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三十、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监督。完善和加强交通运输系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应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二、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三、坚持从严治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打造“阳光交通”。
三十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规范机关行政开支,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三十五、严格落实《廉政准则》,坚持廉洁从政。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应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落实“四个不准”的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交通运输厅实行厅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厅务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副厅长和厅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厅务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严格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在集体讨论、审议的基础上,由厅长作出决定。
三十八、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通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交通运输工作情况;
(三)讨论报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地方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审议由本厅颁布的规章制度和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讨论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决策;
(五)讨论年度交通运输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会议计划;讨论当年需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和依照合同及实际情况当年需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
(六)讨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体制改革事项;
(七)安排部署交通运输工作;
(八)研究、讨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列席。
三十九、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厅长、副厅长按照分工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凡涉及行业性或系统性的问题,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主持;研究一般性问题的小型专题会议,也可由分管厅领导委托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处室的处长(主任)主持,有关同志参加。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提请厅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厅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厅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
四十一、副厅长因故不能参加厅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并另派员参加。
四十二、会议实行签报审批制度。具体承办部门要将会议名称、时间、议题、参会人员及会前筹备情况等呈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或者需要邀请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州)长参加的,经厅长签批后由厅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审批;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需经厅长审批;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召开、要求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专业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厅长提出,经厅长同意召开。
四十三、会务工作应规范有序。厅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会议序号由厅办公室统一编排,会议纪要送厅办公室备案。
全省性工作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门性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具体承办部门牵头负责。
四十四、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规模和会期。
厅机关处室下一年度拟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计划,经厅办公室审核协调后,提交厅务会议审定。
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根据情况变化确需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厅长批准;经批准召开的年度会议计划以外的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向厅办公室备案。
四十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严肃廉政纪律,不得发放钱物和纪念品。
四十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对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厅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章 公文处理
四十七、交通运输厅收发公文,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文处理办法》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八、以交通运输厅名义上报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厅长审阅后,由厅长签发。厅长不在长沙时,且时限紧急的文件,由厅长授权的副厅长签发。涉及厅长活动的请示,经厅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厅长签发。
省政府要求交通运输厅限时上报的公文和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四十九、以交通运输厅名义下发公文,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需报有关厅领导审阅。重大事项公文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厅长不在长沙时,由厅长授权的副厅长签发。一般公文,由分管副厅长签发。
厅机关处室除厅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厅办公室统一负责拟发公文登记、核稿、送签。主办处室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公文文稿送厅办公室核稿。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送审稿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报厅长、副厅长审批的公文,需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需会签的由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厅属单位代厅拟稿的公文,由业务归口处室主办。
五十一、厅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查和厅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
五十二、厅拟发公文涉及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审定的,由主办处室提出申请,由厅办公室按规定报批,会议所需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五十三、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厅属单位、行业学会协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等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如省领导直接交办,要求报送公文的,按代厅拟稿的办文程序办理。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对外公布、向上报送的数据资料,以厅计划统计处按统计制度和统计口径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报送、公布未经核定的数据资料。
五十四、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限时要求上报的公文和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审批、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办结。
五十五、厅机关收文(包括处室的业务、事务性公函)统一由厅办公室登记编号,按公文流转的规范程序办理。
各处室因特殊情况自行收到的文件,应按受理文件程序一律交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再办理。
五十六、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越级呈报的公文,除厅领导有批示或特别交办的外,不予受理;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呈报的上行文,不予受理;除厅领导有批示或特别交办的事项需要回复外,向厅领导个人呈报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七、交通运输厅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安排或批准的活动、会议外,原则上不出席厅属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举行的颁奖、剪彩、联欢等庆典和礼仪性活动;不为厅属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内容由相关部门起草,厅办公室审核。厅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同贺活动。
五十八、除省委组织部批准的以外,厅领导不在社会团体兼职。
五十九、交通运输部及部内司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湘考察访问,需厅领导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厅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厅领导批准。接待部门、单位负责有关会谈(会议)的记录工作,会谈(会议)记录由主持接待的厅领导核签后,送厅档案室存档。
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来厅洽谈工作,由厅领导主持接待,厅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十、厅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厅领导公务活动安排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
六十一、厅内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凡属厅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厅机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办理。需请示的问题,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向分管副厅长和厅长报告;对厅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结,并向交办领导报告。
六十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出差和休假,事先由厅办公室书面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厅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厅长报告,由厅办公室通报其他厅领导。
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和休假,应向厅长和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
六十三、副厅长与其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出国(出省)。
各处室的正、副处长(主任)一般不得同时出差,因特殊原因需同时出差的,应报分管副厅长批准并指定一人主持本处室的工作,并告知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长外出情况。
六十四、交通运输厅倡导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应作学习的表率。
六十五、交通运输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六十六、交通运输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的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为;代表交通运输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同意。
六十七、交通运输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