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3-62995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3-07-02 16: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基建〔2013〕224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市州是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等规定,经厅研究,现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自发文之日起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施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程序和要求见附件。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15日内,须将批复的施工许可申请文件正本分别报省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在15日内报省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四、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相关的细则,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和项目管理的规范有序。
五、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清理,对缺陷责任期已满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应逐个项目制定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厅将适时进行检查考核。
六、省公路管理局应依据《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加强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施工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6日
附件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施工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二、施工许可条件: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巳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施工许可程序
列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批准。许可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3. 市(州)交通运输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5日内,将批复的施工许可申请书正本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作为安排国省补助资金的依据。
五、施工许可办理期限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施工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施工许可办理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