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0S00/2013-62992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3-07-02 16: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2 16:52
信息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湘交政法〔2013〕246

厅直各行业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6月9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报送登记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机关各处室、厅直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厅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通过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对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七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按照下述工作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和报送登记:

  (一)起草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起草规范性文件,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报厅办公室核稿。

  (二) 厅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政策法规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文件起草单位和办公室应当认真采纳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办公室或者文件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相关依据,与厅政策法规处沟通。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文件起草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表》。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采纳评估意见;不能采纳的,书面说明理由。《制度廉洁性评估表》报省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通过的,由厅办公室提请厅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六)规范性文件经厅办公室编号后,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印制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4份并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依据、制度廉洁性评估表、报请省人民政府登记的报告等文本资料1份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的,起草单位不得再改动,并按照发文规定印制和发布,并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未取得登记号前,起草单位不得发布文件。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不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在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政府公报公布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终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失效日期。

  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按要求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态,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规范性文件栏中将自动显示:有效(有效期内的)、需评估(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失效(有效期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规定,今后,规范性文件不再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