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3-63172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安全监督处 |
公开日期 | 2013-03-25 1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安〔2013〕10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持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湘安明电〔2013〕1号)要求: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对“打非治违”活动的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交通运输系统依法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非治违”行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
重点领域: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和交通基本建设施工以及各地结合实际明确的重点领域。
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上交通
(1)船舶或船员无证无照、无船名船号、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运输经营的;
(2)客渡船超员、货船和内贸集装箱运输船超载的;
(3)非客船非法载客的;
(4)非法从事危险品运输的;
(5)非法从事渡口渡船运输,尤其是非法从事汽渡的;
(6)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
(7)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8)未经批准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9)港口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混乱的;
(10)货船违反规定搭载无关人员的。
2.道路运输
(1)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
(2)营运车辆或从业人员无相关营运或从业资格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3)营运车辆超限、超载出站的;
(4)客运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行驶、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5)违规进行旅游包车营运的。
3.城市客运
(1)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和出租汽车运输的;
(2)城市客运车辆或出租汽车无相关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3)出租汽车跨区域驻点运营的;
(4)挪用、套用出租汽车号牌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车辆;
(5)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的。
4.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含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3)证照被撤销、吊销,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违法指定分包工程的;
(6)工程项目未按要求提取、使用、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施工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数量未按要求配备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不全或制度执行不到位、或者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一线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的,或者未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制度缺陷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2.隐患排查治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等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编制、未备案、未组织演练的;
4.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
5.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的;
6.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安全工艺、设备、设施的;
7.安全设施、设备保养维护不当,带病运行的;
8.安全距离不够、安全通道不畅通、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的;
9.未依法依规落实防坍塌、防高空坠落等相关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
10.不落实客渡船“六不发航”和车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的。
三、工作安排
全省“打非治违”行动自2013年2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排查阶段(2月下旬-3月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确保“打非治违”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要迅速动员部署,把“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基层企业、班组、车船、施工工地和工作人员,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全体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深入排查摸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将问题分级分类登记造册、建档立案,督促企业严格自查自纠,建立台账,并上报至相关管理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0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全面排查摸底和巡查监控的情况,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扎实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关闭取缔措施。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对重点地区、区域或企业开展专项督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2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打非治违”各阶段工作的检查分析,加强督查督办,不断完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并及时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报送情况。省厅将对驻点督导的县市区组织检查验收,对各地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向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打非治违”行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行动的领导,省厅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贺仁雨为组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平、肖文伟、胡建新为副组长的厅“打非治违”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厅安委办。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和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打非治违”行动,确保取得实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城市客运的“打非治违”行动。省厅委托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派出工作组,重点就安化县水上交通和河道采砂、沅江市水上交通、凤凰县道路交通包车整治进行驻点督导。工作组由局领导带队,抽调精干力量,在3月15日之前驻点到位。
(二)严格落实县乡人民政府“打非”和企业“治违”的主体责任
“打非治违”行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的主体责任和企业“治违”的主体责任。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安监、公安、工商、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对排查出来的非法违法单位依法进行核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取缔决定并组织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格督促企业抓好自查自纠及治理安全隐患,对“治违”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企业,要采取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三)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客运告知制度和加强节后复工安全教育,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文化进单位、进乡镇、进班组、进车船、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采取志愿者行动、媒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引导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努力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能安全”转变,营造全民“讲安全、重安全、懂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媒体和社会监督,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打非治违”目标任务、责任人员、排查治理情况,使整个“打非治违”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要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强化督查督办,邀请新闻媒体一同明查暗访,报道和曝光正反面典型,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本次“打非治违”行动将纳入今年年终交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不实、执行不力的,省厅将依法给予警示通报或进行督导约谈;对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落实、在集中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含)事故的,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打非治违”行动情况的调度分析,及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富有特色和成功的典型经验及做法。行动方案于3月19日前报厅安委办(厅安委办电话:0731-88770236,传真:0731-88770239,电子邮箱:aq88770238163.com)。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