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3-63157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综合运输处 |
公开日期 | 2013-02-07 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运管〔2013〕5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管理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0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月25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
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水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条例》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水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迈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从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我省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分析机制,出台我省配套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全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全省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条例》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条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胡建新(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陈健强(省水运局局长)
成员:王跃明(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处长)
彭建涛(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副处长)
毛建军(省水运局纪委书记)
刘国平(省水运局副局长)
龚正平(省水运局调研员)
办公室设省水运管理局,由毛建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全省对《条例》的宣贯工作由省水运管理局负责抓好具体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省水运系统从业人员、水运业主、船员进行广泛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基础。同时,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水运发展的重视力度,营造出全省各级各部门上下一心、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水运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根据《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排好落实《条例》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组织好水运业主、船员以及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使全省水运系统理解好、执行好《条例》。
(三)抓紧进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做好我省配套办法的出台工作,尽快开展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和报批工作。
(四)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制度,促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加快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我省内河船舶标准化工作,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水路运输执法行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1月省厅召开《条例》宣贯会。各市州要集中在今年1、2月完成《条例》的宣贯工作。
(二)今年上半年省厅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各市州要在7月前组织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
(三)8月前完成《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和报批工作。
(四)全年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制度,厅《条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时对各地贯彻实施工作开展督查。
(五)做好我省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分析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并落实到人,确保按时完成。
(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高质量完成《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形成合力,有效推进相关工作纵深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