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2-45703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财务处 |
公开日期 | 2012-12-18 23: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财会〔2012〕537号
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厅直各单位的融资管理,规范融资行为,控制融资成本,防范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厅直系统债务性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行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经厅批准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航电枢纽的运营管理,以及厅直企业为满足经营需要从国内外银行、信托投资机构及其它机构取得贷款等融资资金的活动。
二、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筹集的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高速公路建设、大修,航电枢纽建设,航道整治等。
三、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包括国内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融资租赁、信托贷款等。
四、融资综合成本是指单位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包括资金筹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两部分。资金筹集费用指资金筹集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发行债券支付的印刷费、律师费、财务顾问费、担保费、发行机构手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资金占用费是指占用他人资金应支付的费用,如支付利息等。
五、规范融资行为:
(一)融资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有效地降低融资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尽可能地降低融资综合成本。
(二)各单位应根据有权部门批准的投资规模、企业内部经营发展的需要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包括项目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和担保方式。并将审定的融资计划报厅审批,作为融资的依据。
(三)各单位在年度融资过程中融资综合成本在原批准成本以下,且融资额度在厅批准的额度内,融资期限、担保方式在原批准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年度筹资方案,但必须将年度筹资方案报厅备案;如资金使用综合成本在原批准筹资成本以上或年度融资额度超过厅批准的额度,必须报厅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因项目建设资本金缺口、固定资产贷款到位不及时、企业经营需要临时周转金等原因,需要通过流动资金贷款或其它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筹资单位应将需筹集的资金额度、融资方式、期限、融资成本、担保方式等情况报厅审批。
(五)各单位应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的提款计划,避免造成资金闲置,形成浪费。
(六)各单位不得变相降低筹资成本逃避审批,严禁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支付综合成本以外的筹资费用。
(七)审批程序:各融资单位逐级向其主管部门(厅直二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厅申请核批,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批复给申报单位。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融资行为,审批事项不得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