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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2-45636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2-05-17 1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打捆招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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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基建〔2012250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干线公路监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工作,确保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打捆招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

施工监理打捆招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干线公路监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工作,确保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政府采购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我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尚未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新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打捆招标是指各市州将多个干线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打捆做为一个监理合同段,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监理组织方案优的监理单位的方式。    

每个市州可设13个监理合同段。监理合同段内的打捆项目,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依据建设规模、地域、时段有效配置监理资源来确定。

第三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打捆招标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打捆招标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中施工项目招标的程序和方法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办法(试行)》(湘交规划〔20128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监理费用合理定价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办法(试行)》(湘交规划〔201284号)执行。

第六条 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应满足《公路水运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要求,且在我省公路建设监理市场信誉良好。监理单位不得越级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 各监理合同段应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以及在各项目设置的监理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处)。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平均每公里三、四级公路不少于0.5人,二级公路不少于0.6人,一级公路不少于1人,独立大桥及以上、独立长大隧道不少于5人。

总监办及项目监理处的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专业监理人员不少于监理总人数的40%;监理员不少于监理总人数的50%;行政及事务人员控制在总人数的10%以内。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1名中心实验室主任,并视情况配备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8557号)的要求。

第八条 各总监办须设置1个中心试验室,各项目监理处应根据项目具体规模和特点组建驻地试验室。

监理设备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和试件制备为主的功能配备。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加强对驻地试验室指导和管理,具备标准试验验证的试验能力。驻地试验室应具备现场常规试验抽检的试验能力。

第九条 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中心实验室主任的变更须报市州交通运输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要根据本办法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监理服务合同由项目业主与已通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签订,市州交通运输局对合同谈判及签订进行监管与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施工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加大对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及履约能力的检查考核力度,做好监理单位的初步信用评价工作,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履约到位。

第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和交通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监理市场信用信息的评价、发布、评价结果运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打捆招标行政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路  施工监理  打捆招标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厅政策法规处、监察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5月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