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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2-45825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2-03-05 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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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传电[2012] 1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
近段时间来,全省水上交通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事故,致4人死亡、3人失踪。其中,“2.27”岳阳市七里山水域船舶碰撞事故,致2人失踪;“2.29”长沙粮食码头水域船舶翻沉事故,致2人死亡、1人失踪;“3.1”岳阳县火龙滩水域运砂船离档时倾覆事故,致2人死亡。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同时也说明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系统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安全管理链中的各方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为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坚决遏制水上交通事故频发的态势,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水上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切实履行职责,狠抓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按照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全面查找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的漏洞,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上安全管理链中各方责任的落实,确保各项安全责任和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遏制水上交通事故频发的态势。
(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度,每一片水域要落实一名责任领导和一名监管责任人。水域划分及责任领导、责任人名单于3月7日前报省厅安委办。
(二)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立即在“四水一湖”等重点水域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重点查处船舶超载航行、带“病”航行、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超载船舶一律滞留,暂扣当事船舶船长、当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对船舶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当事船舶船长、当班驾驶员进行一个星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所有超载船舶及驾驶员均要列入黑名单,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长江海事局。检查站设置情况于3月7日前报省地方海事局。
(三)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渡口、客运码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渡口、码头必须全部落实签单员和《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中小学生渡运交接制度》,所有客、渡船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过渡。乡镇政府没有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和上述要求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书面报告。
(四)各地要对辖区内大型采、挖砂作业实行现场驻点监管和签单发航专人负责制度,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从源头上防治运砂船超载行为。各地驻点及专人名单于3月7日前报省地方海事局。
(五)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须对辖区内的重点渡口、客运码头及挖砂、运砂等重点水域实行每日定期巡查制度,所有巡查和工作数据必须记录存档,并按月上报省地方海事局。
(六)从即日起,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领导带队,对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地区派驻工作组,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督导各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在省厅未明确截止日期前,工作组不得撤离。省地方海事局工作组派驻名单于3月6日前报省厅安委办。
三、严格工作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省厅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单位一把手进行安全警示约谈,约谈后仍不整改的,将通报全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今年以来和今后发生水上交通人员死亡事故的,将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地方海事局具体组织调查组直接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经调查属于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引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省厅将视事故等级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省厅安委办联系电话:88770238,传真:88770239。
省地方海事局联系电话:84883856,传真:84883855。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