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2-45879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2-03-01 15: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直属机构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社会BOT项目对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行业部门审批需要,对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技术服务包括交通建设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科研、软件服务、咨询、试验检测、监理、审计等。
第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按《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中施工项目招标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可研、科研、软件服务、咨询、试验检测、审计等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可研等技术服务”),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规章,可采取招标或委托的形式确定技术服务单位。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可研等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进行招标。
(二)可研等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万元)的,由委托人在相关技术服务备选单位名录内选取单位委托开展。
第六条 招标(委托)人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收费标准,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对需要的技术服务费进行测算。
第七条 委托选取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不同技术服务类别,根据所需技术服务对承办单位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等的具体要求,按提出建议方案、厅务会审定的程序,确定技术服务分类备选单位名录,每2年更新一次。
(二)职能部门在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任务时,要认真核查技术服务单位与服务事项相关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实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三)职能部门具体选择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1.对确定的技术服务分类备选单位名录中的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2.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选择承担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3.向选择的技术服务单位出具委托意向书;
4.技术服务单位接受任务并签订合同后,随即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技术服务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随即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技术服务任务,职能部门可以通过提出建议,报主管厅长批准指定技术服务单位。接受指定任务不影响技术服务单位在名录中的排队顺序。
(四)技术服务分类备选单位名录由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应加快建立各类技术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备选单位名录退出机制。
(五)名录更新时,沿用原有排队,新增加的单位随机排序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六)职能部门的下属单位需要开展的技术服务,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名录中,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技术服务单位选取。
(七)职能部门的行政监察机构对委托行为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 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因性质特殊或根据相关规定不宜进行招标的,由职能部门提出委托建议,报厅务会审定。
第九条 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技术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属机构相关的养护等技术服务类项目的招标及委托,参照本办法中可研等技术服务的招标及委托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和委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名词解释
2.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备选单位名录表
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