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人事〔2011〕363号
厅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干部跟班学习管理办法》2011年4月29日经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干部 跟班学习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厅领导,厅直各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干部跟班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干部素质,使交通系统基层干部了解厅机关工作运行方式和程序,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即厅直单位、市州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和县市区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干部跟班学习是指基层干部到厅机关学习与其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从事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同一时段内一般只安排一人跟班学习,个别情况特殊的,最多不超过两人。
第五条 跟班学习人选的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所在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35岁以下;
(五)工作满2年以上;
(六)具备岗位所需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干部跟班学习时间一般为壹年;
第七条 跟班学习办理程序
(一)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干部跟班学习的计划,并初步拟定人选。
(二)厅人事处根据各处室编制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并汇总形成干部跟班学习年度计划。
(三)厅党组审定并批准计划后,由厅人事处办理跟班学习手续。
第八条 跟班学习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跟班学习期间,跟班学习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但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是中共党员的转临时党组织关系。
(二)在跟班学习期内,由所在处室负责管理,参加该处室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跟班学习的干部参加所在处室的年度考核。
(四)跟班学习人员工资、津补贴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跟班学习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所在处室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六)跟班学习人员在学习期满后,由所在处室对其跟班学习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报厅人事处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工作纪律
(一)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从严控制跟班学习的人数,切实加强对跟班学习人员的管理。对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处室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二)跟班学习期满后,跟班学习人员回原工作单位工作,选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处室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