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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1-61888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1-05-20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转发关于评选表彰2011届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0 00:00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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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政法〔2011234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文明办《关于评选表彰2011届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的通知》(湘文明办〔20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交通运输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把申报推荐关,切实做好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路的评选推荐及复查工作。

一、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路的申报、推荐、评选

(一)申报资格

1、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治超站、航道站、港口(码头)、服务区、服务班组、养护工区、运管所、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站(点)、海事处、港航管理所、政务大厅、服务热线等直接面向社会的基层执法和服务单位,符合省文明窗口单位评选条件的,可申报省文明窗口单位。

2、实行区段管理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符合省文明路评选条件的,可申报省文明路。

(二)评选条件

1、文明窗口单位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开展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示范窗口活动中成绩显著,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内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服务设施齐全。保证对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适应本窗口服务特点的必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保养良好,方便实用,运转正常,能满足服务相对人的需要。建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通过和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注重形象标识建设,促进服务设施的人性化、有效化、便捷化、现代化。根据需要设立了电子查询(阅览)系统或阅报栏。

2)服务环境优美。环境清洁卫生,净化美化。服务设施干净整洁,文明提示标识用字规范,张挂位置醒目。有治理污染和保持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交通与自然、交通与社会、交通与人的和谐。

3)服务行为规范。从业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强;广泛开展了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职工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服务效率高;全面推行文明规范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4)服务秩序优良。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职工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各项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得力,无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注重对服务对象的文明提示,倡导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5)管理方法科学。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根据窗口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单位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窗口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管理方法科学、先进,有健全的员工守则、岗位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制和考勤、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管理有序;建立健全了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手段和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逐步实现生产、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6)服务措施有力。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推行适合窗口特点的便民措施,设立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电话(信箱),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积极改进服务方法和态度;结合实际,推行承诺制、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监督机制等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职责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规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投诉机制健全,严格考核,奖罚兑现,打造“阳光交通”窗口。

7)服务信誉良好。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周到细致,优质高效,打造诚信交通,窗口整体形象良好,服务质量在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8)风气良好。单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洁,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未发现冷、硬、顶和索、拿、卡、要现象和不守信用行为,打造“和谐交通”窗口。

9)业绩领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连续2年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体现出良好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

10)近4年获得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行业管理局级别的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

2、文明路标准

申报省级文明路必须以《关于开展普通干线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1]202号)为依据,达到了“公路形象好、沿线绿化好、综合整治好、交通秩序好、文明共建好、治理‘三乱’好、治安秩序好、文明作业好”的总体要求,实现“畅、洁、绿、美”。

(三)申报名额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可申报文明窗口单位1个,文明路不分配名额,按条件申报。

二、复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要按照文明委〔200510号文件规定,对2007届、2009届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路(名单见湘文明委〔20104号、7号文件),认真复查,从严把关,并将复查材料报厅文明办。建议撤销荣誉称号和给予黄牌警告的,应逐个说明原因。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奖牌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厅直各单位收回并上交厅文明办。

三、工作要求

(一)创建省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路既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树立本单位、本系统优质服务形象的需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工作对提升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的重要作用,严肃认真做好评选申报与复查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于530日前报厅文明办,过期未报者,视为自动弃权。

联 系 人:余德军   戴丽丹

联系电话:0731-8877007388770333

申报与复查电子文档发送邮箱:hnjtwmbhnjt.gov.cn

 

附件:《关于评选表彰2011届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的通知》(湘文明办〔20113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精神文明建设  评选  表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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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5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