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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1-61890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1-05-13 16: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交通运输防汛救灾和汛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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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传电〔201124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湘江航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目前,我省已进入汛期,为了认真贯彻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以及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函〔201115号)精神,充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准备,现将今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抢险以及安全度汛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及早部署。据预测,今年我省大部分地区降雨量偏多,可能出现区域性洪涝。据中央气象台预报,512日至17日,南方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持续性大范围降雨天气,并伴有短时雷雨大风或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此次降雨过程持续时间长、累计雨量大、影响范围广,可能造成灾害。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未雨绸缪,认真做好今年防汛救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防汛抢险责任制。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防汛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一线。防汛紧急期间,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一般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向上级领导报告。当地进入警戒水位或山洪地质灾害预警后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密切关注险情和灾情,重大情况要及时汇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厅直有关单位要将防讯救灾联系员的名单和值班电话在516日前报厅防汛办公室。
  三、加强排查,切实做好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5月底前全面排查可能由汛期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有效治理。海事、运管部门要强化大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下的船舶航行和车辆通行管理,加强港口和站场生产作业安全监管;公路部门要加强对易受雷雨、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施工工地和驻地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坍塌、防触电、防雷电等工作。凡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一律停止生产作业。各单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完善安全度汛工作方案,做好防汛抢险各项物资准备,要密切注意雨情和水情变化,制订周密的人员、物资、设备的转移预案,确保汛期交通运输安全。
  四、公路部门汛期要加强公路桥梁的维护和管理。要完善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恢复交通,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在防汛期间,各通行费收费站要设置防汛救灾车辆专用通道,保证防汛救灾车辆优先通过。
  五、各级海事部门要加强辖区航道的养护管理,配齐航标,并根据水位变化及时修正航标,确保标位准确、航道安全畅通。要加强对运输船舶,特别是渡口、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备足防汛救灾的运力,完善车船运输应急预案,加强车船调度,随时服从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挥,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七、认真做好防汛救灾和公路航道水毁情况收集工作,加强信息反馈。防汛期间,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要及时掌握公路、航道的水毁和通畅情况,每月10号、20号、30号要将主要国省道、高速公路和航道通行情况分别上报厅计划处和厅防汛办。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及时将水毁和防汛救灾情况报厅计划处和厅防汛办。

  厅防汛办联系电话:0731-8877013888770033(传真)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