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1-61868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1-03-15 15: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基建〔2011〕7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10年第7号),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备案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属于交通运输部备案项目的非主体工程、非主要工艺设备招标备案工作,以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的1000吨级以下港口建设项目以及其余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工作进度,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范围
由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的范围办理招标备案: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的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工艺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备案材料
《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水运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表》、《水运工程评标结果备案表》均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备案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一份送交办理备案手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附件:《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10年第7号)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水运 工程 招标 备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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