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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0-51284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0-12-24 11: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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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传电[2010] 3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岁末年初既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高峰期,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元旦、春节将至,全国、全省人大政协“两会”即将召开,为切实做好“两节两会”期间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指导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交通安全运营的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运输企业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日常安全检查、营运动态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模式,制定严格的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技术考核制度,每天发班前和收班后实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要对驾驶公交车和出租车的驾驶员实行严格的技能考核和从业资格审查,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行车要求;要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和调配车辆营运班次,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指派专人维持场站秩序,疏导乘客,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公交车要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安全锤,要加强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检查,加大“三品”查堵力度,严禁“三品”上车。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三、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督促各城市公交和出租车企业在前段“打非治违”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半个月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安全的隐患全面排查。对车辆的安全设施要进行逐车、逐部位排查,对存在漏油、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等问题以及没有配备车辆救生锤和消防灭火器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今后凡是发生因线路老化、漏油、漏气、漏液或机械故障导致事故的,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一律严格依法实行责任倒查。对可能引起事故的其他设施设备,如油库、加气站、油罐车、供电站(所)等,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安全监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强化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素质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切实抓好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和严厉打击非法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驾驶员、乘务员安全法制教育,强化安全操作、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在所有公交车和出租车上建立旅客安全提示制度,宣传安全防范和应急自救知识,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合理避险,有效疏散,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地和各运输企业制订完善公共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定期进行消防和人员疏散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强化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指导和强化监管,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确保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的安全运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