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0-51582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0-08-10 16: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安明电〔2010〕6号)的部署,省厅决定从8月至10月底,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围绕“杜绝重特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保交通生产安全、保水陆畅通”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执法,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省厅决定成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平担任组长,厅安全监督处、基本建设处、农村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局、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厅质监站领导为成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方面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安全监督处处长罗可兼任。
三、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
重点领域: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和交通基本建设建筑施工以及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对象: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严重、重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以及2009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水上交通以益阳、岳阳、常德、永州、衡阳、怀化、株洲等地为重点;道路运输以湘西、永州、邵阳、张家界、郴州、衡阳、株洲、益阳和长沙等地为重点;交通基本建设建筑施工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以及大型桥隧等为重点。
重点内容: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速、超载、超员),以及对危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的;
3、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4、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水路交通运输
(1)站内拉客、喊客、车辆、船舶停放无序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非法营运和超载、超速以及站外拉客、高速公路上下旅客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2)不按核定营运线路行驶、乱班乱线以及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3)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长途客运车辆不按规定配备两名驾驶员以及不按规定停车休息的;
(4)无营运许可违法参加道路、水路客货运输的;
(5)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客的;
(6)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运输车船参加客货运输的;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含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施工图(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未经审查机构审查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5)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不到位,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和高切坡的开挖及支护、高大支模系统、临边和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自查阶段(
1、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明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重点。要层层召开“打非治违”专题会议,全面进行动员部署。8月15日前,各市州和厅直各单位制定的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厅安委办。
2、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交通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发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3、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对本辖区和本领域内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4、各级地方海事、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市州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二)执法治理阶段(8月20日至10月10日)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依法关闭取缔或者书面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关闭取缔措施。对证照过期的,要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取证的,依法关闭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2、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和厅质监站从8月下旬开始要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或重点企业派驻工作组,重点督办打非治违行动。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对重点县市、重点领域、重点企业派驻工作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3、省厅将组织综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市州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高及总结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对查找出来的的违法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治完毕,要认真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检,抓好“打非治违”各项工作的落实。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效将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点之一。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部署不及时,打击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地区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落实,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含)事故的,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加大对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要求的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要引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到这次行动中来,切实增强他们抓好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意义,结合实际确定打击和治理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加大管控力度,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四)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突出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和交通基本建设施工这几个重点行业,深入细致全面排查,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应依法关闭取缔或申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含车船)或施工工地而未关闭取缔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经理和厂长;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把“打非治违”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死角等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活动开展情况(含附表),10月23日前上报书面(含电子版)工作总结(含附表)。(厅安委办电话:0731—88770138,传真:0731—88770033,电子邮箱: csyctom.com)。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抄 送:交通运输部安委,省安委,厅办公室、基建处、农村办、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