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0-51421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0-01-07 15: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湘交安〔2009〕592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精神,有效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组(党委)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定期深入生产一线检查指导生产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隐患整治措施。
2、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落实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制,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或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一岗双责”,谁分管就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落实分级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3、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交通运输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事关交通运输事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交通运输系统的重中之重,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交通运输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从现在起,集中开展为期三年的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本质安全型交通运输企业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执法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保障能力明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下降15%,无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建立本质安全型交通运输企业
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6、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生产安全职责,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设置生产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安全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素质。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交通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必须及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必须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8、建立本质安全型交通运输企业。坚持源头治理,不准许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入市场,不准许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船出站出港,不准许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设施设备带病运行,促使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保证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行为控制保证系统、重大事故预控保证系统、事故应急救援保证系统的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安全思想、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素质、安全氛围、安全环境等方面形成全新安全价值观。
三、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9、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其他副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统筹协调的作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和下级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抓好直接监管领域或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
10、全面推进交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推进怀化市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县到乡、乡到村、村到组、组到船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11、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内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12、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市场准入、发证发照等行政许可的安全关。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13、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科技水平。继续实行并完善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品港口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评价系统,将安全生产评估评价和分析制度逐步推广到交通运输系统的所有生产经营领域和单位。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名单,建立违法违章单位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并采取相应的限制和制裁措施。
四、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行动
1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整治,严厉打击 “三无”船舶、农用船非法参运行为,加大对运输业户无证驾驶、持假船舶证书、假船员证书、严重超载的查处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对非法参运车辆和站外拉客、乱停乱靠、严重超载超速、非法载运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市场安全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开工、无证施工和无证上岗行为,严肃处理违章现象。
15、集中开展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行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集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水上交通重点开展非法载客、非法载运危险物品、严重超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道路运输重点开展非法载客、非法载运危险物品、站场封闭管理不严、三品查堵不严、站内超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交通建设施工重点开展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无证施工、无证上岗以及不按安全生产规程施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行动。
五、强化应急管理,提高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16、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以及运输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联合救援机制;严格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重大险情及事故报告制度。
17、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充分熟悉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物资装备、人员调配、现场抢险、医疗急救、信息报送等规定程序和有效救援手段,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一旦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人要按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六、强化基础、基层工作,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
18、强化基础、基层工作。生产安全工作重心要向下沉、关口要向前移,把功夫下在强化基础、基层上。要建立安全管理的基本台帐、基础数据,规范安全管理基本程序,建立事故隐患督查整改制度,配备最基本的监管设施,给基层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使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9、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水平。
20、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安全责任落实督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把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七、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1、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工作考核和安全效果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细化、量化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科学分解安全控制指标,加大对目标指数的控制力度和侧重对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逐月通报、及时警示、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交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2、严格事前工作责任追究。对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或安全监管责任目标考核排名靠后以及安全专项工作完成得不好的、对省厅督查督办的安全事项行动迟缓或没有按照要求书面回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视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
对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或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
23、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交通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官商勾结、收受贿赂、违法行政、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保障基础
2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关于“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33号)关于“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在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中安排不低于当地原计提数额(即拖拉机、摩托车、小四轮、小六轮养路费总收入中提取5%)的专项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应急救援体系、执法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25、水上交通。加快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全面建成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和重点船舶GPS监控系统;继续支持地方海事系统的车辆、海事监督艇等装备建设;继续实施渡船更新改造工程;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公路渡口和渡改桥工程。
26、道路运输。加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业户信息资料库和数据终端系统;全面完成全省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的“三品”安检仪配备;推进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工作。
27、公路建设和养护。要继续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快危桥险路治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落实养护资金,完善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
九、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队伍建设
28、继续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安全文化“五进”活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机关、进班组、进车船、进家庭”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努力实现全社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和交通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明显加强,安全生产和管理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明显规范,隐患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29、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机构要设置内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优化队伍素质和年龄结构,下级内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要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安全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推进政务公开,增加办事透明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工作 决定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