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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09-05427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09-07-06 0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6 09:0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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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传电[2009]22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认真做好我省交通系统防范甲型H1N1流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和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防控宣传,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防护,及时向职工和广大旅客通报疫情和宣传防疫知识。对进入严重国家和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药物,最大限度的避免船员和司乘人员感染。
  二、加强对车船和汽车客运站(场)、轮船客运站的内部的清洁卫生、消毒和通风工作,减少疾病的传播。对发热病人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给予治疗,并按照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防控工作。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在保障日常运输经营的同时,合理安排应急储备运力,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优先、快速运送疫情药品和器具。同时,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做好测温、测试和维护等设施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一旦启动应急预案,保证随时能够安装到位,投入使用。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各行业监管机构要将本地区、本行业组织运送疫情控制药品和器具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及时报厅;要坚持交通系统职工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请各市州交通局和厅直各单位每日16时将前本市州、本单位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运送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品和器具情况及职工感染情况报厅运输管理处。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通知》
  联系电话:0731—84425098,传真:84428003

 

湖南省交通厅
二OO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