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09-05378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09-06-22 14: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厅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纪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2009年5月开始,2009年12月基本结束。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厅机关和厅直各事业单位以及厅直单位所属二级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应列未列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治理2007年以来至2008年底止的各种“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已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组织领导
厅成立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由厅财务处牵头,厅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参与。办公室设厅财务处。
厅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亚中
副组长:汤新建、杜 翔
成 员:张正初、陈石祥、钱俊君、刘金山、邓国罗
办公室主任:陈石祥(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自查阶段必须高度重视、全面彻底、不错不漏、不走过场,在规定时间内将“小金库”资金情况如实上报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说明资金来源。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小金库”资金的单位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并将有关凭证、帐簿、单据送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擅自隐匿、销毁,违者严肃处理。
(三)对如期申报并交回帐外资金的单位,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和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如实申报或逾期不报帐外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出,全部予以没收,按相关法规做出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凡发现在此期间仍然动用、转移“小金库”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严肃查处,除追回资金、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于6月底之前报厅专项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专项治理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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