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08-84733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08-05-27 11: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湖南省交通厅内部传真电报
发往 签批同意发
地址:见报头 盖章邹和平
等级 特急 湘交传电[2008]43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负责制”。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抓实抓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思想、组织、措施、工作、责任五落实。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动和协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及时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确保汛情等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制定和落实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抓好防汛物资及救援物资的储备,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各单位要按照开展“隐患治理年”和“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与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以排查治理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为重点。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和交通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的督查力度,要落实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措施。对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要切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乡镇船舶、农用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提请县乡政府强化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载客、“三无船舶”参运、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确保汛期水上交通安全。
四、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密切关注汛期水位变化情况,强化监管措施,抓好现场巡查和签证管理。要加强对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船舶以及快速船艇、漂流船艇的监控管理,严禁超载、超速和违章冒险航行、漂流。各级港航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水上运输源头、港口安全监管的职责,督促运输船舶和港口码头生产经营单位确保运输和生产作业安全。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要对危险航段、航区加强检查,完善航标设施,确保汛期航道畅通。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监管,认真抓好“三关一监督”工作。要深入道路运输生产第一线,切实加强对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督查,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参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加大对客运工作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力度,严禁车辆超载出站,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确保汛期旅客和危险物品运输安全。
六、各单位要建立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专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一旦发生事故或事件,要立即妥善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必要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和组织科学施救,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湖南省交通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