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07-47768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07-01-09 0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许可事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国家和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按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的规定执行。
省交通厅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省交通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具体程序,由市州交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办理。
许可条件:
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部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许可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部令)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向市州交通局(省级行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州交通局(省级行业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并将符合许可条件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基本建设处受理人员 电话:0731—222833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基本建设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基本建设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基本建设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厅基本建设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已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发放给申请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的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27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