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06-61363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06-12-25 0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行为,特将湖南省交通厅计划处依法行政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2000]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2001]第130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公路字[2003]第43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二、程序及办事期限
(一)公路设计文件审批:
一、设计文件审批事项名称
1、公路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文件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11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31条、33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
三、设计文件审批条件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条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
(2)、项目按基建程序完成设计文件编制;
(3)、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含概算审查);
四、申请设计文件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申请报告
(2)设计文件(含概算编制文件)
(3)工可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会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告
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我处报送设计审批的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工程造价审查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送我处;
(3)我处办理设计批文(有关处室会签,并报请领导签发);
六、设计文件审查时限
在报送的资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5个工作日。
七、行政机关接受设计文件审批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接受书面申请。
八、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九、设计审批证件
初步设计审批形式:批文。
(二)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一、设计文件审批事项名称
1、水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文件审批依据
《港口法》第1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号)第11条、43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号)第28条、31条、33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1号令)。
三、设计文件审批条件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条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
(2)、项目按基建程序完成设计文件编制;
(3)、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含概算审查);
四、申请设计文件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申请报告
(2)设计文件(含概算编制文件)
(3)工可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会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告
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我处报送设计审批的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工程造价审查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送我处;
(3)我处办理设计批文(有关处室会签,并报请领导签发);
六、设计文件审查时限
在报送的资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5个工作日。
七、行政机关接受设计文件审批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接受书面申请。
八、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不收费。
九、设计审批证件
初步设计审批形式:批文。
三、工作标准
(一)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杜绝违法执法,随意执法,以权代法的不合法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政行为;“冷、横、硬”等不文明行为;“顶、推、拖”等不勤政行为。
(二)方便、高效。明示办事程序和申请事项所需的各种手续、资料。申办单位(人)只要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资料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说明耐心解释,使申办单位(人)理解满意。
(三)公开、公正。对审批权限内的申办事项,公开审批的法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公正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违示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确保本制度执行,对违示者及责任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违反本制度的,由本处领导带领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凡因违示而造成申办单位(人)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赔偿其直接损失。
(三)凡违反本制度的处室与直接责任人,按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举报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湖南省交通厅计划处的违示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0731--2582174
电子邮箱: hnsjttjh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