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4-206468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基建处 |
公开日期 | 2024-12-03 1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一、出台背景
一是2017年10月我厅发布的《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7〕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已超过文件实施有效期。二是近年来人工费逐年上涨,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已经超出正常可预见的范围,施工企业成本增加(如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建筑业)年平均工资上涨幅度,2019年初至2023年底累计上涨幅度41%),影响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三是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模式发生重大改变,188号文已不能适应当前项目建设价差调整管理需要。为稳定交通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工程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公路工程项目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二、制定依据
《指导性意见》参照原188号文相关内容,结合当前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2〕4号)、《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则》(湘交基建〔2022〕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
三、主要内容
《指导性意见》还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另外2种形式: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建设以及投资人自行建设的价差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价差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规定了价差调整的范围,明确了采用价格指数法调差的人工和主要材料种类;对价格指数法的定义、原理和计算公式,工程量清单各章节参与调差材料种类,人工和材料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和发布事项,造价权重的定义和计算公式及相关事项,实物量法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其他:对价差调整工作程序和价格指数发布体系提出要求,明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时间和负责解释、监督实施的部门。
四、《指导性意见》与“188号文”的主要区别
(一)新增人工费调差。依据我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建筑业)年平均工资上涨幅度计算人工费每月价格指数,采用指数法对人工费进行调差。
(二)调整调差的风险幅度。根据征求的意见和测算结果,将调差的风险幅度由188号文(0.3,0.8)调整为(0.5,0.85)。
(三)技术复杂大桥和钢结构的特殊钢材采用实物量法调整价差。因悬索桥、斜拉桥等技术复杂大桥和钢结构及钢箱梁桥梁为特殊钢材,钢材指数不宜综合。《指导性意见》对悬索桥、斜拉桥等技术复杂大桥和钢结构及钢箱梁桥梁的特殊钢材采用实物量法调整价差。
(四)明确造价权重的具体方法和公式。《指导性意见》明确造价权重为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图预算中参与调差人工费或材料费占合同章节工程量清单金额的比例。
(五)明确材料造价权重中材料费的计算规则。考虑到材料价格指数为全省通用指数,不能根据每个项目材料的实际运距计算发布材料预算价格指数,只能采用材料原价计算发布材料价格指数。为了与材料价格指数发布体系配套,《指导性意见》明确材料造价权重的材料费用不包含税金、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费。
(六)初期价格指数计算期改为项目审查批复的施工图预算采用的材料价格所在期。考虑到项目审查批复的施工图预算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往往与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相差大,项目初期价格指数的取定对价差调整影响大,为了合理计算价差费用,《指导性意见》将初期价格指数计算期由188号文的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数修改为项目审查批复的施工图预算采用的材料价格所在期对应的价格指数。
(七)明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差的76种主要材料。188号文在文件中规定调差的材料为钢材、水泥、沥青、柴油、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7大类材料,未明确计算材料权重时各类材料中具体的材料名称。《指导性意见》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明确采用指数法调差7大类材料中每类材料包含的材料名称共76种主要材料,其中钢材(一般)37 种、水泥 4 种、沥青 4 种、燃油 3 种、碎(砾)石等地方性材料28种,较188号文测算稿56种调差材料增加型钢立柱、钢护筒、中空注浆锚杆、改性乳化沥青、砂砾、片石等20种材料。
(八)增加政府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调差规定。对未构成工程实体结构的总承包风险费和负变更中变更后清单金额较原施工图设计清单金额减少的造价不进行人工及主要材料价差调整。
(九)增加特许经营项目的调差规定。针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模式及建设管理特点,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新开工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明确依据本指导性意见规定的范围、方法和计算公式进行价差调整。”二是“本指导意见发布之后新开工的特许经营项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的,可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参照本指导意见规定对人工、材料约定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公正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将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完全转嫁给分包单位。”三是“对投资人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项目,应严格控制概算,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因素合理确定合同价,不应在概算建安费作为合同价的基础上进行价差调增。”
(十)其他方面。《指导性意见》对价差调整应包含税金等其它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