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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4-151737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省水运事务中心
公开日期 2024-09-26 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26 10:31
信息来源:省水运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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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4〕3号)(以下简称《岸线审批办法(修订稿)》)于2024年3月20日起开始施行。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8 年,我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湘交港航〔2018〕70 号),已顺利实施 5 年,并到期。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落实国家岸线审批办法和省港航资源整合的最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第 34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和各有关部门意见,修订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二、《岸线审批办法(修订稿)》主要内容

《岸线审批办法(修订稿)》包括编制依据、审批范围、分级审批要求、工作流程、老码头岸线审批要求、申报材料要求、审查重点等 19 项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岸线审批范围。即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码头等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申请。

(二)岸线分级审批要求。根据 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负责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按照交通运输部 2021年11月发布的《港口深水岸线标准》,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 3000 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

(三)老码头岸线审批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规定:

1.对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但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老码头,分为2004年《港口法》实施前、2004年《港口法》实施后至2012年国家部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前、2012年国家部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后等3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明确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补办的相关要求。

2.对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且不符合港口规划或不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项目业主完成设施设备拆除、恢复自然岸线、复绿等清退岸线工作。

三、 2018 版岸线审批办法相比,主要修订部分为:

(一)增加港航资源整合要求。明确优先保障公用港区岸线需求,严控工矿企业专用码头岸线规模;优化全省港口岸线资源配置,鼓励通过股权、业务合作、并购重组、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存量整合,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二)简化审批流程。参照国家部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省发改委协商一致,对省发改委立项的港口项目,由原来岸线申请单独审查,调整为与工可审查合并,减少了审批环节和时间。

(三)补充了2004 年至 2012 年、2012 年以后等两个阶段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但未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的老码头岸线补办的相关要求。

(四)删除临时岸线相关内容。根据 2023 年 5 月省人大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的修正,删除了港口临时岸线申请使用审批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