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3-041940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政务服务处 |
公开日期 | 2023-02-15 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决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交通运输部解读: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给予处罚,以与《行政处罚法》严格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