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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017/2018-23333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8-06-05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高速公路古城等七个收费站车道改(扩)建工程土建、房建、机电施工监理招标第J17标段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05 00:00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省高速公路古城等七个收费站车道改(扩)建工程已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湘交批[2017]38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湘交批[2018]62号文件批准,项目业主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内银行贷款、政府自筹,出资比例为 76%24%,招标人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土建、房建、机电工程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项目,包含七个收费站车道改(扩)建工程土建、房建、机电施工监理,地点分别为G60沪昆高速潭邵段隆回、周旺铺、邵东收费站,G65包茂高速吉怀段麻阳收费站,G72泉南高速衡枣段珠山收费站、古城收费站,G4京港澳高速耒宜段五里牌收费站。主要单位工程见下表:

序号

路段名称

收费站点

桩号

原有车道数(条)

改扩建后车道数(条)

入口

出口

小计

入口

出口

小计

1

沪昆高速

周旺铺收费站

K0+000-K0+360

2

3

5

3

5

8

邵东收费站

K0+460-K0+920

3

6

9

5

9

14

隆回收费站

K0+000-K0+400

2

4

6

4

6

10

2

京港澳高速

五里牌收费站

K0+000-K0+380

2

2

4

3

5

8

3

包茂高速

麻阳收费站

K0+000-K0+380

3

6

9

3

6

9

4

泉南高速

珠山收费站

K0+000-K0+623.5

2

2

4

2

4

6

古城收费站

K0+000-K0+360

2

2

4

2

4

6

合计

16

25

41

22

39

61

本次招标的工程监理范围:包括七个收费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包含监控系统,通信系统(含通信管道)及收费系统)等工程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

2.2本项目设二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1个,总监办下设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1个。本次对第J17标段驻地办进行招标,其类别划分、资质要求、业绩等要求详见附表。

2.3 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12个月。

J17合同段总监理服务期为36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期12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具有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通过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含主要人员业绩)、主要人员注册情况、诚信信息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其中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其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包括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2、最近5年至少完成过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4、联合体同时还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6、联合体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评价低者的信用等级确定。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其所有投标均将被否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3.4招标人不接受最近一年度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监理企业D级、最近两年被评为C级、最近三年连续被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报名。

3.5投标人不得与所投标段对应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6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65日至2018611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分至1200分,下午1430分至17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128号(原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广信大厦4403室持下述资料:(1)查验的原件资料:①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②资质证书副本;③报名人二代身份证;④单位介绍信;(2)递交的彩色复印件资料:第(1)条所述①②③④项全套一份购买招标文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联合体各方的上述相关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

4.2投标人应分别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图纸每套售价30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8626日上午1000分(北京时间),请于当日900分至1000分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2 份递交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29(黄谷路与万家丽南路交汇处东南角)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交招标人签收(具体开标室见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

6.3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6.4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划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

   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九峰支行

   

  号:84318999910100030003093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万元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7.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事宜

7.1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投标人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和未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7.2 招标人将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www.hnjt.gov.cn)上发布。

9.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附件3:项目建设概况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招标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

    编:410016

    话:0731-88579428

    真:0731-84639029

电子邮箱:762309695@qq.com

联 系 人:李先生、雷女士

11.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199

    话:0731-88770091(基本建设处)

0731-88770122(基本建设处)

    真:0731-88770094(基本建设处)

    编:410004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注: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J1

7

公路

最近5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按合同段完成过2个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施工监理一起招标的监理标段)施工阶段监理任务。

房建

1、最近5年,完成过2个房建工程合同段(每个合同段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施工阶段监理任务。

2、最近5年,完成过2个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任务。

3、最近5年,完成过1个房建工程合同段(每个合同段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和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任务。

机电

最近5年,按合同段独立完成过2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内容含监控、收费、通信三大系统)施工监理任务。

注: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1.4.4项情形之一。

 

注: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驻地监理工程师

1

1、高级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在投标人处。

3、从事公路工程专业工作10年经验,其中从事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8年以上,最近5年,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指路基路面、桥梁施工监理一起招标的监理标段)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本项目中标后不能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

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1

1、中级及以上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或结构专业)。

2、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住建部门部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培训合格证书(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在投标人处。

3、从事房建专业工作10年经验,其中从事房建施工监理工作8年以上,最近5年,担任过1个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房建工程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1

1、中级及以上职称(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类专业)。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在投标人处。

3、从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工作10年经验,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工作8年以上,最近5年,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段(机电工程内容含监控、收费、通信三大系统)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注: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以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电汇、网银方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的原件及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递交给招标人查验,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服务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驻地(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

主要人员:30

业绩:17

履约信誉: 8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投标价: 1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对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4 位小数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5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20

根据下述各项评价,各项目分三等计分:优(计80%100%)、良(计60%80%的分)、合格(计60%的分)。

1)、工程概述0.5分。

2)、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2分。

3)、驻地监理班子的组织机构1分。

4)、质量控制的任务与方法5分。

5)、投资控制的任务与方法2分。

6)、进度控制的任务与方法3分。

7)、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1分。

8)、信息管理的任务与方法1分。

9)、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的任务和方法2分。

10)、廉政建设的任务与方法0.5分。

11)、交通组织的任务与方法1分。

12)、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0.5分。

13)、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方法0.5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7.5

①、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准确,采取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计67.5分;

②、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比较准确,采取措施可行,计4.56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

7.5

①、对本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好,适合本项目建设情况,具有可操作性,计67.5;

②、对本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合理可行,计4.56分。

2.2.4(2)

主要人员

30

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8

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要求(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6.4分。

最近5年,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增加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指路基路面、桥梁施工监理一起招标的监理标段)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加0.8分,加满1.6分为止。

如果项目施工工期大于6个月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的任职时间必须不少于6个月,项目施工工期不足6个月,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的任职时间必须大于一半施工工期。

副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6

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要求(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4.8分。

   最近5年,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增加1个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房建工程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个人业绩,加0.6分,加满1.2分为止。

如果项目施工工期大于6个月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的任职时间必须不少于6个月,项目施工工期不足6个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的任职时间必须大于一半施工工期。

副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6

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要求(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4.8分。

最近5年,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增加1个担任过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合同业绩(含监控、收费、通信三大系统)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个人业绩,加0.6分,加满1.2分为止。

如果项目施工工期大于6个月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的任职时间必须不少于6个月,项目施工工期不足6个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的任职时间必须大于一半施工工期。

机构设置

10

机构设置基本合理,计基本分6分,比较完善的计68分,完善的计810分。

2.2.4(3)

评标价

10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E1是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是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评标价最低得分为 0分。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

17

满足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业绩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10.2分;

1)每增加一个公路工程业绩(最近5年,按合同段完成1个高速公路(指路基路面、桥梁施工监理一起招标的监理标段)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加1.7分,加满3.4分为止。

2)每增加一个房建工程业绩中(1)或(2)或(3)三项业绩中任意一项的加0.85分,加满1.7分为止。

3)每增加一个机电工程业绩(最近5年,按合同段独立完成过2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内容含监控、收费、通信三大系统)施工监理服务)的加0.85分,加满1.7分为止。

履约信誉

 8

信用得分计算:

等级        得分

最近第一年

最近第二年

最近第三年

AA

4.0

2.4

1.6

A

3.2

1.8

1.0

B

2.0

1.2

0.8

C

0

信用评价的得分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某一监理企业最近三年信用等级得分之和或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某一监理企业最近三年信用等级的下一档得分之和。

最近三年部、省均列入信用等级的,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监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评分;

最近三年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理信用等级的,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当年未列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监理企业,按照A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

最近三年未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理信用等级的,但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的,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对应年份监理信用评价等级的下一档次进行评分,当年未列入交通运输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下一档次结果进行评分;

最近三年部、省均未列入信用等级名单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分“0”分计。

联合体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评价低者的信用等级确定。

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9.3

评标结果

增加3.9.3款如下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9.4

评标结果

增加3.9.4款如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5

评标结果

增加3.9.5款如下: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4.0

重新招标

增加4.0款如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项目建设概况

一、项目说明

1.项目概况

沪昆高速邵东、隆回、周旺铺收费站、包茂高速麻阳收费站、泉南高速珠山、古城收费站、京港澳高速五里牌收费站车道改扩建工程经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交批[2017]38)批复,列入2017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改扩建工程项目库。本次7个收费站改扩建工程共增建20条车道,其中古城收费站增建2条出口车道;隆回收费站增建22出共4条车道;邵东收费站增建23出共5条车道;五里牌收费站增建13出共4条车道;周旺铺收费站增建12出共3条车道;珠山收费站增建2条出口车道。

序号

路段名称

收费站点

桩号

原有车道数(条)

改扩建后车道数(条)

入口

出口

小计

入口

出口

小计

1

沪昆高速

周旺铺收费站

K0+000-K0+360

2

3

5

3

5

8

邵东收费站

K0+460-K0+920

3

6

9

5

9

14

隆回收费站

K0+000-K0+400

2

4

6

4

6

10

2

京港澳高速

五里牌收费站

K0+000-K0+380

2

2

4

3

5

8

3

包茂高速

麻阳收费站

K0+000-K0+380

3

6

9

3

6

9

4

泉南高速

珠山收费站

K0+000-K0+623.5

2

2

4

2

4

6

古城收费站

K0+000-K0+360

2

2

4

2

4

6

合计

16

25

41

22

39

61

具体建设范围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

2.监理范围及内容

本次招标的施工监理共划分为1个标段,即收费站施工监理第J17标段,监理范围包括包括七个收费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包含监控系统,通信系统(含通信管道)及收费系统)等工程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

3.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章程;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往来函件;

4. 监理人员要求

监理人的工作进度不满足工作需要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应立即安排。

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合同签署后,合同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监理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及其他部委颁布的有关公路工程监理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交通运输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监理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规范: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 本项目《施工监理实施办法》;

4. 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第三卷“技术规范及技术规范修改与补充”;

5.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试验规程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现行标准和规程);

(投标人自备)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部分)及(房屋建筑部分);

(投标人自备)

7.其它所有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国家和部门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等。

(投标人自备)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委颁发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监理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实施监理。

三、成果文件要求

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A4纸张打印胶装,一式八份。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委托人不提供设备、设施。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6. 其他资料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无

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委托人提供的相应原始资料、审批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材料、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的原件,最迟应在监理任务开始后30天内退还。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无

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无

3. 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无

4. 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安排至少1名工作人员与监理人对接相关监理工作。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监理人自备的仪器、设备、工具

7.监理人自备的场地设施:如驻地办办公用房、样品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