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017/2017-20052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7-08-04 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1.原招标公告第三条:“经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最高限价:102,000元”。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2.1第32页第一包评标办法的企业资质中办公场所面积的说明:“提供房屋平面图、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现修改为:“提供房屋平面图、租赁合同或经房产局备案的房屋购买合同或产权证明,…”。
2.2招标文件第32页第一包评标办法的人员情况说明:“…以上评分项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资格证书等原件”现修改为:“……以上评分项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职称资格证书、交通运输部甲级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资格证书等原件及造价人员注册信息的截屏证明。”
2.3招标文件第32页第一包评标办法的业绩中执业业绩第2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执业业绩前提下,2014年-2016年承担交通建设项目…,咨询合同费在30万元以上的,每个加0.2分,咨询合同费在30万元及以下的,每个加0.1分,最多加10分。”现修改为:“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执业业绩前提下,其中2014年-2016年承担公路建设(含公路养护)项目…,咨询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每个加0.2分,咨询合同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每个加0.1分,最多加10分。以年度总包干签定的合同,视为咨询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下,以出具咨询成果的数量每个加0.1分,最多加10分。”
2.4招标文件要求的“交通建设业绩”现修改为“公路建设(含公路养护)业绩” 。
2.5招标文件第33页评标办法执业业绩说明第1条:“业绩证明资料应列明业绩清单,提供相关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和造价咨询成果影印件。”现修改为“业绩证明资料应列明业绩清单,提供相关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和造价咨询成果影印件(只需造价咨询报告及意见,不需提供计价文件)”。
2.6招标文件第33页评标办法执业业绩说明第2条:“以上交通建设业绩:湖南省内交通建设造价审查咨询业务须经省交通造价站…。经管理机构确认并出具了证明材料的,可不再提供业绩原件备查。未经省造价站确认的交通建设业绩不予计分”。现修改为:“以上公路建设(含公路养护)业绩:湖南省内公路建设(含公路养护)造价咨询业务经省交通造价站…。经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并出具了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可不附咨询成果及合同等证明材料,但开标时应提供业绩原件备查。未经确认的业绩,投标文件应附咨询成果文件,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且证明人的联系电话在评标当天应保持畅通”。
3.招标文件第二包的更正内容
3.1第35页第二包评标办法的企业资质中办公场所面积的说明:“提供房屋平面图、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现修改为:“提供房屋平面图、租赁合同或经房产局备案的房屋购买合同或产权证明,…”。
3.2招标文件第35页第二包评标办法的人员情况说明:“……以上评分项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资格证书等原件”现修改为:“……以上评分项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职称资格证书、甲级造价人员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资格证书等原件及造价人员注册信息的截屏证明”。
3.3招标文件第36页评标办法的业绩中执业业绩第2条: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执业业绩前提下,2014年-2016年承担水运工程的估算、……,咨询合同费在30万元以上的,每个加1分,咨询合同费在30万元及以下的,每个加0.5分,最多加10分。现修改为:“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执业业绩前提下,其中2014年-2016年承担水运工程的估算、……,咨询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每个加1分,咨询合同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每个加0.5分,最多加10分。以年度总包干签定的合同,视为咨询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下,以出具咨询成果的数量每个加0.1分,最多加10分。”
3.4招标文件第36页执业业绩说明第1条:“业绩证明资料应列明业绩清单,提供相关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和造价咨询成果影印件,……。”现修改为“业绩证明资料应列明业绩清单,提供相关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和造价咨询成果影印件(只需造价咨询报告及意见,不需提供计价文件),……”。
3.5招标文件第36页执业业绩说明第2条:“以上水运工程建设业绩:湖南省内水运工程造价审查咨询业务须经省交通造价站…。经管理机构确认并出具了证明材料的,可不再提供业绩原件备查。未经省造价站确认的水运工程业绩不予计分。”现修改为:以上水运工程建设业绩:湖南省内水运工程造价审查咨询业务经省交通造价站…。经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并出具了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可不附咨询成果及合同等证明材料,但开标时应提供业绩原件备查。未经确认的业绩,投标文件应附咨询成果文件,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且证明人的联系电话在评标当天应保持畅通”。
4.
5.投标文件第54页经营业绩一览表原表为:
格式10
表一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签订合同日期 | 合同金额 |
1 | ||||||
2 |
现修改为:格式10
表一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咨询成果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签订合同日期 | 合同金额 |
1 | |||||||
2 |
6.更正后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原定时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