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017/2017-19984430S00/2023-083785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7-04-20 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高速公路基于车牌识别的不停车手机移动支付系统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高技〔2017〕64号文批准,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采用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建设,在批准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由投资人负责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用户推广。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投资人将其全部移交给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招标人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湖南省高速公路运营收费目前采用人工收费与ETC自动收费两种模式。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不断深入发展,手机移动支付技术已相对成熟、移动应用与支付也已迅速普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拟利用机动车号牌识别技术,结合移动支付技术应用,在现有高速路管理运营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高速公路的实际,由用户通过移动应用(App)在线注册、关联其车辆、人员以及支付账户信息(经在线审核);在注册车辆通过收费车道时,通过识别其车辆号牌等信息,确认其经过的出入口数据后,从其关联的帐户中扣除通行费的收费服务方式。从而在现有MTC、ETC收费方式的基础上,提供一种更为方便、快捷的通行收费与移动应用服务,全面实现湖南高速公路移动支付应用的目标。
本项目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所有收费站进行不停车手机移动支付系统改造,总投资额约为 3.5301 亿元,主要用于后台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数据交换平台、客户服务系统、分析和跟踪系统、网络系统、手机 APP、站级车道系统改造、收费车道高清摄像改造等。
建设工期:5个月,从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特许经营期:15年(含建设期0.5年,试运营期1年,运营期13.5年,具体可因政策原因导致成本增加或新技术更新而延长)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选择高速公路基于车牌识别的不停车手机移动支付系统投资人。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人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所有相关设备和设施以及应用安装软件(包括可执行的源代码及全部设计文档)等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按不高于手机移动支付通行费的2%作为投资回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人,仅指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以2016年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下同);
(3)投标人(独立投标或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联合体投标的,按资质累加计算,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最近连续三年(2014年-2016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6年底资产负债率小于60%;最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资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5)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6)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最近三年内企业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投资人重大过错所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3.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其中联合体牵头人净资产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且应当作为项目投资控股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1%)。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4月21 日至2017年4月27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8:00时至12:00时,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九部1411室(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招标大厦14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原件,招标人将根据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现场测试和参考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150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5月31日 9 时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 时 00 分至 9 时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长沙市万家丽路中段2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交招标人签收 。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www.hnjt.gov.cn)、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上发布,公布时间至2017年5月20日前结束。
7.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招 标 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
邮 编:410011
联系人:董女士
电 话:0731-89757152
传 真:0731-89757153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
邮 编:410003
联系人: 周先生
电 话: 0731-84555411
传 真: 0731-84553843
2017 年4月 20日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
1、投资人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且合法存续。 2、联合体投标人的成员数不超过3家且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投资控股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1%) 3、投标人(独立投标或联合体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联合体投标的,按资质累加计算,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
注:
1、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通过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核实确认,具体有关要求详见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人,仅指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六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以2016年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下同); 2、最近连续三年(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6年底资产负债率小于60%;最近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资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必须由原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重新逐页加盖公章)或原件。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 |
1、独立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人在建设期内具有不低于项目本金(项目投资估算的25%)的投资能力,具有本项目除项目建设资金外的债务性资金的融资能力; 2、银行资信证明和银行授信额度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银行资信证明额度:提供由投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截止日前1个月账户余额≥6000千万元人民币。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银行授信证明: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融资意向承诺或其他合法渠道融资意向承诺函。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
1、投标人的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最近三年内企业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投资人重大过错所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参加投标。 |
注:
商业信誉以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湖南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资格条件 |
1、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2、最低施工业绩要求:最近5年(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独立完成过1个经交工验收合格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同时包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的施工合同,每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000万元的施工业绩(针对机电工程资质单位)或者最近5年(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独立完成过1个通信或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合同,每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施工业绩(针对通信工程资质单位)。 3、最低设计业绩要求:最近5年(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独立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同时包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 |
注:
最低施工业绩要求:1.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必须附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表要求的业绩时,除附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外,还必须另附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补充说明。分包业绩证明由原承包人和原发包人共同出具。投标人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具体工程量信息(路线长度、路面类型、路面各结构层厚度等)必须按上表的业绩要求予以明确体现(只针对机电工程业绩)。通信工程的业绩只需要附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业主单位出具的交工证明。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施工业绩计算以项目交工验收之日为截止日,具体日期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第18.3款规定。
4.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5.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通过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业绩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具体有关要求详见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只针对机电工程业绩)
最低设计业绩要求:1.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必须附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表要求的业绩时,除附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外,还必须另附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补充说明。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设计业绩计算以项目业主出具的审查合格证明材料之日为截止日。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规定;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2.1.2 |
初步 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和第3.3.2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提交一个特许经营期方案; (7)投标文件载明的特许经营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3 |
详细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承诺投入的建设资金(包括总额、到位资金全部到位时间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资金筹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证按时到位; (3)特许经营期合理可行,论证充分; (4)建设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承诺的项目质量目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对投资协议于特许权协议没提出实质性修改。 |
||||
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2.1 |
分值 构成 (总分100分) |
项目技术方案:50分 价格因素:15分 投融资能力:10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5分 项目建设方案:10分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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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分 标准 |
评标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项目技术方案 |
50 |
技术测试 |
30 |
|
||
技术手册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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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因素 |
15 |
|
15 |
|
||
投融资能力 |
10 |
银行资信证明余额 |
2 |
|
||
净资产 |
3 |
|
||||
财务状况 |
5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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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 组建方案及 项目建设方案 |
12 |
组织计划、机构和人员安排 |
2 |
|
项目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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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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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方案及保障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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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应急方案及保障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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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与对策措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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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员培训及保障措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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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营 移交方案 |
13 |
运营管理原则 |
2 |
|
||
运营管理制度 |
2 |
|
||||
项目运营目标、服务质量目标和保障措施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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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保险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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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提交的移交方案的完善性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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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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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3 名 |
二、评分标准
(一)项目技术方案50分
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如何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现状、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收费流程的多样性,提出基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车辆通行方案,方案本身须完整,采用的技术具备先进性,设计的流程具有严密性,并参加现场技术测试,对系统的关键技术指标进行验证。
1、技术测试,共30分
技术测试对所有投标人将采用完全一致和均等的测试验证环境、测试方法和评判标准,确保测试的公平、公正。
招标人提供以下测试所需的基本资源:
1)现场技术测试车道,一入一出共两条车道,用于搭建测试环境;
2)用于车辆通行测试的车辆,数量不低于50台;
3)用于手机App测试的手机,分别搭载iOS和Android操作系统,采用市面主流手机(正规渠道购买,全新未拆封),支持GPS定位功能;
附带国内移动通信运行商的4G SIM卡,有不低于1GB的可用流量;
递交投标文件当天上午九点,招标人公布测试所需的信息:
1)现场实测地点;
a)测试所用的模拟入口收费站自然信息;
b)测试所用的模拟出口收费站自然信息;
2)参测车辆号牌列表;
3)测试费率表;
投标人根据上述信息自行搭设一入一出两条车道,按「手机移动支付不停车车道」模式进行软硬件配置,所需设备均为实物,由投标人自行准备,该测试车道须保留至评标结束。
第二天下午三点,投标人参加现场技术测试。
现场技术测试分为如下两部分:
1)外场测试,即在测试车道上进行的测试,本项共20分。
所用方法如下:
a)招标人在测试车道架设摄像机,对测试车道的车辆通行情况全程录像,该录像同时作为过车数量和车牌等自然信息的复核依据;
b)招标人负责组织测试车辆通行,用于捕获率、识别率及通行状态等测试;
c)投标人测试系统需要生成车辆通行记录,并可以导出原始数据供查验;
招标人在车辆通行过程结束后,在投标人协助下,从测试系统中导出车辆通行的原始数据,封存后送回至评标现场;
原始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车牌识别结果;
(2)车辆通行的抓拍图片;
(3)车辆通行时间;
(4)每条交易发生的通行费;
外场测试内容如下:
a)全天候车辆通过捕获率:6分
通过车道的车辆总数量不少于50台次;
评标委员会通过车道通行录像对经过车道的测试车辆数量进行统计,与同时间段内投标人系统原始数据中的车辆通行记录数量进行人工比对;
每出现1台车的捕获失败,扣0.3分,直至扣完本项计分。
b)全天候车辆综合识别准确率:6分
通过车道验证测试的车辆总数量不少于50台次;
评标委员会通过车道过车录像对经过车道的测试车辆进行人工辨识,与同时间段内投标人系统原始数据中的车辆综合识别结果进行人工比对;
测试车辆从测试入口车道驶入,间隔至少3分钟后从测试出口车道驶出;
每识别失败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计分。
c)异常通行测试,测试车辆从入口车道进,间隔至少3分钟后从出口车道出;8分
投标人在方案中进行描述至少异常通行的种类和处理方法,并在外场测试时
模拟方案描述中的异常情况环境测试通行办法。专家根据手机App中可查验到
该次异常通行的交易过程记录并扣费的为完成。一种异常通行记2分。
2)评标现场测试,即在评标室内进行的测试,本项共10分。
测试内容如下:
1)评标委员会监督投标人进行手机App安装,并对App的功能与性能进行测试,安装方法和必需的步骤如下:
安装App前,设备须恢复出厂设置,由投标人负责安装手机App以及App运行所必需的支持App,如支付宝、微信等;
其中,iOS设备不得越狱,Android设备不得root;且iOS版App须从官方AppStore下载安装,不得采用企业证书等其它方式进行安装。
在手机App上注册至少1位用户,在系统后台把该用户的账户余额设置成人民币壹仟圆(CNY 1,000.00),并绑定至少2台测试车辆,随后进行流程应用测试,验证相关功能;
a)手机App界面完整、功能完善,至少包括注册、绑定车辆、解绑车辆、查询通行记录、查询消费明细等基本功能,手机App需支持iOS和Android两个操作系统,且两个操作系统上的App功能一致。本项共5分。
手机App的基本功能每缺失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计分;
不同操作系统上的手机App每出现一次App功能不一致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计分;
b)在手机App上查验注册车辆通行时推送通知,本项共4分。
招标人负责组织注册车辆在外场测试车道通行,用以启动车道通行交易,评标委员会同时在评标现场查验手机App的推送通知;
推送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的提示;
(2)通行费结算提示;
(3)异常通行提示;
出现一笔及以上交易无对应推送通知消息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计分;
c)手机App在使用中运行稳定且无报错。本项共1分。
出现一次错误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计分。
2、技术手册20分
手冊中应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需求分析,本项计4分。
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現狀,提出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需求理解,並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本项目的需求,要求对现状掌握清晰、对建设需求理解全面充分。
(2) 设计思路及拟用技术架构,本项共计8分。
针对投标人的需求分析,论述投标人的系统设计思路和拟采用的技术架构,要求:
1)系统设计思路清晰、采用技术架构合理、充分满足使用需求;
2)应具备充分的前瞻性,能够跟随技术发展,在未来区域联网及电子车牌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前瞻性研究。
(3) 系统建设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共8分。
投标人需充分考虑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运行现状,以及收费流程的多样性,编纂基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系统建设方案,要求:
1)方案完善全面、流程严谨且有效地结合高速公路收费现状,与现有收费系统的对接与融合考虑充分;
2)对异常通行场景处理流程考虑充分,方案中至少要描述三种不同的异常通行情况;
投标人描述的每种异常通行情况,均可以在现场进行实测,并可以在手机App中查询交易处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以上各评分因素酌情打分,各评分因素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满分值的60%。
(二)价格因素15分
招标人按不高于手机移动支付通行费的2%作为投资回报。投标人的期望运营收入高于2%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期望的运营收入为2%的,得12分,每降低0.1%,加0.3分(即期望的运营收入为1.9%的,加0.3分),本项最多加3分。
(三)投融资能力10分(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
1、银行资信证明余额(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信证明余额(6000万元)的得1.2分,每增加1000万元,
增加0.4分,最多加0.8分。
2、净资产(3分)
投标人的净资产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1.8分,在此基础上,净资产每高出1亿元的,增加0.3分,最多加1.2分。
3、财务状况(5分)
①最近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2分)
最近三年经营性现金资金流量为正值得1.2分,2016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不少
于5000万元的,加0.8分。
②根据投标人最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评分。(3分)
a. 55<资产负债率≤60%得0.6分,50<资产负债率≤55%得0.8分,资产负债率≤50%得1分。
b.速动比率为8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c.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零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项目公司机构组建方案及项目建设方案12分
1、机构和人员安排能适应项目的需要得2分,不完全具备的酌情减分;
2、项目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2分。
3、项目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1分。
4、项目安全方案及保障措施:1分。
5、项目应急方案及保障措施: 1分。
6、项目风险与对策措施:3分。
7、项目人员培训目标及保障措施:2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以上各评分因素酌情打分,各评分因素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满分值的60%。
(五)项目运营移交方案 13分
1、运营管理原则:2分。
2、运营管理制度:2分
3、 项目运营目标、服务质量目标和保障措施:4分
4、运营期保险方案:1分
5、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移交方案的完善性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3分
6、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1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以上各评分因素酌情打分,各评分因素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满分值的60%。
(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 综合评分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独立对各评分因素得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各投标人的最终综合评估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去掉一个最低和最高分后计算。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