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017/2016-23497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16-07-28 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表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技术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或公路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帐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表2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
职位 |
职称 |
资格要求 |
个人业绩要求 |
人员数量(人) |
ZJ1 |
项目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在本单位岗位登记。 |
具有二个高速公路项目概算编制或概算审查(含调整概算或预调整概算),或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或工程决算审查咨询服务业绩。 |
1 |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供《拟委托的主要人员资历表》,表后附上有效身份证、职称证、公路甲级造价资格证书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证书上登记的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并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其担任类似项目职务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影印件。以上人员均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未被取消资格,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从业承诺履约状况很差”或“从业承诺履约状况较差”或伪造证书上岗。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按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算年龄)。
3.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工程、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表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ZJ1 |
最近5年(指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至少完成过二个高速公路项目概算编制或概算审查(含调整概算或预调整概算),或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或工程决算审查咨询服务业绩。 |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供《近年完成的服务项目情况表》,表格只填写满足上表要求的类似服务项目,并标明序号。表后须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与项目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咨询成果复印件或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投标人须在《近年完成的服务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具体服务任务(工程决算、概算、调整概算或预调整概算),是独立服务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服务。
4.合同价格指投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投标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5. 业绩计算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咨询成果复印件中注明的完成时间为截止日。
表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 (10)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且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1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2)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注:
1. 第(10)、(11)、(12)项以最近3年(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湖南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附件2益阳市南线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技术服务
第ZJ1标段招标评标办法
1.总则
1.1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审程序
2.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它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和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2.2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综合评分;
(5)投标报价评审;
(6)投标文件的澄清;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3.资格审查
3.1 通过资格审查标准
(1)资质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招标公告附件1表1);
(2)主要人员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招标公告附件1表2);
(3)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招标公告附件1表3);
(4)其他要求(信誉)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招标公告附件1表4);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初步评审。
4.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4.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开标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b.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封面标段一致。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3)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书、承诺函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有效的经公证的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经公证的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服务期、服务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d.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投标人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9)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①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②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③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④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⑤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4.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对技术建议书、商务文件、投标报价分别评审打分,满分100分;技术、商务、投标报价分值分别为30分、40分、30分。
4.2.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得分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每一大项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技术评审最高得分30分。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见下表: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对工程决算编制工作的范围和任务的理解 |
10 |
理解准确,目标明确,内容详细,工程决算编制工作的内容、步骤、程序安排合理 |
8-10 |
理解较准确,目标较明确,内容较详细,工程决算编制工作的内容、步骤、程序安排较合理 |
6-8 |
|||
理解基本准确,目标基本明确,内容基本详细,工程决算编制工作的内容、步骤、程序安排基本合理 |
6 |
|||
2 |
工程决算编制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 |
10 |
特点分析明确,措施有效可行 |
8-10 |
特点分析较明确,措施较可行 |
6-8 |
|||
特点分析基本明确,措施基本可行 |
6 |
|||
3 |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
8 |
明确、完善、合理 |
6.4-8 |
较明确、较合理 |
4.8-6.4 |
|||
基本明确、基本合理 |
4.8 |
|||
4 |
工程决算编制措施与承诺 |
2 |
充分适合本项目完善、可靠 |
1.6-2 |
较适合本项目完善、较可靠 |
1.2-1.6 |
|||
基本适合本项目完善、基本可靠 |
1.2 |
|||
合计 |
30 |
4.2.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评审
商务评审最高得分40分,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
1 |
财务能力 |
4 |
2.4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计基本分2.4分。 |
|
1.6 |
投标人注册资本每增加200万元加0.8分,加满1.6分为止。 |
||||
2 |
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12 |
7.2 |
基本要求达到招标公告附件1表2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7.2分。 |
4.8 |
项目负责人每增加担任过1条高速公路工程决算编制或工程决算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加2.4分;每增加担任过1条高速公路工程概算编制或概算审查(含调概、预调概)的项目负责人加1.2分;最多加4.8分。 |
||||
3 |
业绩 |
业绩 |
24 |
14.4 |
基本要求达到招标公告附件1表3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14.4分。 |
9.6 |
最近5年(2011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每增加完成过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或工程决算审查咨询服务,加4.8分;每增加完成过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概算编制或概算审查(含调整概算或预调整概算)咨询服务,加2.4分。加满9.6分为止。 |
||||
4 |
合计 |
40 |
5.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评审
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和商务文件的评审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只有通过前述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投标报价评审。投标报价评审最高得分30分。
5.1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开标形式性评审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a.未填写投标总价;
b.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最高限价(含保险)。
c.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d.开标后投标人投标文件所列标段与封面所列标段不一致。
(2)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或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填报了投标报价(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5.2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修正后总价超出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或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3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修正的投标报价
5.4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招标人最高限价×50%+未被废标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50%)×0.6(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5.5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被废标的投标人和低于理论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5.6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招标人最高限价×0.5+评标价平均值×0.5)×(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将从1%、1.5%、2%、2.5%、3%五值中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5.7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5.8计算评标价得分: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3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3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6.投标文件的澄清
(1)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作废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
7.综合得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技术评分加商务评分加评标价得分之和。
8.推荐中标候选人
8.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每个合同段推荐1-3名投标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和第三的分别为后备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后备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采用以下原则确定排序:
(1)如综合评分相同,以评标价得分高低确定排序;
(2)如仍相同,以技术评分得分高低确定排序;
(3)如仍相同,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9.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0.其它
10.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0.2 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