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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1-594740430S00/2022-982372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法制处
公开日期 2020-12-02 15: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统筹推进期间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2 15:40
信息来源: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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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运管局、省交通质安局,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2019年5月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交通运输部的指导支持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高速公路政事企分离改革、“放管服”改革、新一轮机构改革叠加统筹推进。目前省级改革全面完成,省调整下放执法管理事权已经明确,执法新体制机制重塑顶层设计政策文件体系性出台,市州和103个设置综合执法队伍的县级行政区机构全部挂牌,执法人员转隶有序进行,行政执法新体制基本组建完成,新机制正在加快建立,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切实做好几重改革统筹推进、新旧执法体制机制转换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突出抓好2021年春运和“两节两会”期间的执法管理,确保行业平安稳定大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落地
  省厅研究决定,将2021年确定为行业治理新体制机制落实年。执法新体制机制组建运行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真抓实干激励重要指标。
  (一)加快执法职责明晰、执法人员到位。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贯彻中央指导意见、部省实施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三定”方案和厅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明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按照省委深改办《关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机改办发电〔2019〕2号)规定和省委编办12月7日《电话通知》规定,加快执法人员转隶和空编人员补充,结合辖区行政执法实际,科学合理布建执法力量。
  要切实做好省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承接工作。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省委编办《关于划转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省管干线航道航政执法编制的通知》(湘编办发〔2020〕7号)、省委编办12月7日《电话通知》和厅工作要求。尤其要突出做好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职责的承接,贯彻省委编办“省下达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事业编制,必须足额用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并在市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局)明确相应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和职责”规定,做到职责承接到位、事权明晰到位、编制足额到位、执法力量到位、履职尽责到位。
  (二)抓紧建立运行行业治理新机制。落实厅《关于建立运行综合执法新体制机制增强行业治理效能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实施意见》(湘交政法〔2020〕82号)、《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高效运行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湘交法制〔2020〕17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湘交法制〔2020〕176号)、《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养管规〔2020〕15号)、《关于加快组建高速公路路产管理队伍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交养管〔2020〕213号)等顶层设计文件要求,按照行业指导、地方主导、分级分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原则,建立各业务领域协作机制。已建立协作机制的,针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未建立的要加紧布建。厅机关业务处室要会同厅直行业发展机构根据业务对口加强指导督促,市州交通运输局要担当作为,将治理新机制建设作为重要的中心工作、“一把手工程”推进,既要抓好本级,又要指导好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发挥好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业发展机构职能作用,落实联合检查要求,切实体现优化协同高效。
  (三)强化执法保障。市县交通运输局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落实中央、部省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着力提升执法效能。
  二、认真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职责
  (一)避免出现执法管理空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人员已基本到位的,由其全面履行执法管理职责,行业发展机构提供辅助支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挂牌但职责、人员未到位难以满足执法管理需要的,由原管理单位按照原有职责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继续履行执法管理职责。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周全谋划,主动协调,确保执法队伍稳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几重改革实施进度,统筹安排用好执法力量,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过渡期执法管理模式,明晰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履行各项执法管理职责,保证改革期间运输市场监管到位、公路路面巡查到位、水上安全检查到位、工程质量监督到位、安全隐患查摆整改到位。
  (二)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改革过渡期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关执法主体须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按厅2020版执法文书样式制作执法文书。2020年12月14日,厅已公告将2013年至2016年颁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延长,待部、省出台相关规定后,再统一组织换发,现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继续使用。  
  (三)切实做好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职责承接过渡期工作。厅已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养管规〔2020〕15号)、《关于加快组建高速公路路产管理队伍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交养管〔2020〕213号),明确要求市州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2021年1月底全面进驻辖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按2021年1月12日厅专题会议要求完成专职路产管理队伍组建。2021年4月1日零时起,由市州正式全面承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职责。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过渡期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按2020年模式运行,原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派驻其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从事部分路政工作职能的队伍和人员,在其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完成路产队伍组建和工作交接前,不得提前撤回,并切实履行好职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确保行业安全稳定大局
  (一)增强改革强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树牢安全生产“万无一失”的责任意识和“一失万无”的危机意识。在统筹推进几重改革特别是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过程中,要从思想认识、机构职责、工作举措等方面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摆在首要位置,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工作定位。要按照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高效运行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湘交法制〔2020〕17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2020〕176号)建立执法业务协作机制的要求和对行业发展机构为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内容的界定,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新模式,明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业发展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和定位,确保改革后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健全、监管职责明晰、工作机制顺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三)突出抓好2021年春运和“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前改革推进与2021年春运、“两节两会”特殊时段保畅保安保稳工作高度重合,各地要按照部省要求和厅工作安排,做好改革期间关键时段的准备、服务、安全等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改革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要求
  (一)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改革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风纪等制度,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做到执法标准不变、执法程序不变、执法水平不降。同时要全面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加强执法档案管理,不断提高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二)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2020〕176号)第十章举报投诉处理规定执行。对拒不履行执法协作机制、违规违纪执法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级严肃处理。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和行政诉讼司法监督作用,依法止纷定争。
  (三)加强舆论引导。褒奖宣传行政执法敢作为、善作为、勇担当的集体和个人,讲好交通运输执法故事。密切关注执法舆情,重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重大舆情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依法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主要领导主抓。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责任,执法改革过渡期工作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牵头制订过渡期工作方案,明晰工作目标、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协作办法、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及时研究解决执法改革过渡期工作重大问题、主要矛盾,加强跟踪问效,总揽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报送。建立综合执法信息报送常态化机制,市州交通运输局每年6月30、12月31日前定期报送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办案信息。春运等重大节假日另行专报。
  (三)分级传达贯彻。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行业发展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将本通知转发本系统、本领域基层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在2021年1月28日前将执法改革过渡期工作方案通过网络报厅(联系人:厅法制处钟绍金,邮箱:1291017687@qq.com,联系电话:0731-8877003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