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索引号 430S00/2020-575799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法制处
公开日期 2020-05-29 09: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0-05-29 09:49
信息来源:厅法制处
字号:【

七、监督检查类(14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6

监督检查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1130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八、其他类(75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62

其他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河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1130通过)第三条: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1.     评估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
处置责任: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事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63

其他类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1.预防责任:制定应急预案。
2.
监督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限期整改。
3.
处置责任:依据职责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搜寻救助。
4.
报告责任:及时上报领导和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