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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0-429649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法制处
公开日期 2020-05-18 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版)交通部分节选

发布日期:2020-05-18 10:21
信息来源: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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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 中央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725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01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726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03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727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4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28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5000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729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06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73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7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731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8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32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9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733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10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73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12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35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8014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736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15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73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17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738 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18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739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190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4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210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41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22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742 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118023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743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24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44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25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745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000118026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46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27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747 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8030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五条:(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48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1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749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2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50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3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751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行政许可 000118034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752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8035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75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60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75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70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75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39000 国家级^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79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756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40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757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100Y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758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1001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759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1002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760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42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761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43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公报,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62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44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76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500Y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764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5002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765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5003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766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46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67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47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768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18049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769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50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7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51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771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52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772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53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明确: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改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73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54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合适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77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550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77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560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776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8057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77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8058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778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68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779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72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4项: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决定下放第2项项目名称: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780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79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781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80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决定下放第10项项目名称: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决定下放第1项项目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782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810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
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
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
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
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
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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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
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
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
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783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行政确认 000718001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784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行政确认 000718002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785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认定 行政确认 000718003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营运车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
786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行政确认 000718004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24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787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000718005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788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000718006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789 船舶进出港报告 行政确认 000718008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79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行政确认 000718009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791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行政确认 000718010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792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000718011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793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行政确认 000718013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794 船舶名称核准 行政确认 000718014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795 公路工程综合类甲、乙、丙级和专项类及水运工程材料类甲、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甲、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的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000718015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部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796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发证 行政确认 000718016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797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确认 000718017000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798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确认 000718018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799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行政确认 000718019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
800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行政确认 000718020000 国家级^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801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行政确认 000718021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5.《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八条
802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000718022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
803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行政确认 000718023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804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 行政确认 000718024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一条
805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发放 行政确认 000718025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1〕247号)
2.《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海船员〔2006〕5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06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行政确认 000718026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807 海事声明签注 行政确认 000718027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808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80010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809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8002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nbs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810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裁决 000918001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811 航行通(警)告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8001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
812 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80020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5.《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第Ⅵ/5条、第Ⅶ/5条
6.《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其修正案(A.714(17)号通函》
7.《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A.489(Ⅻ)决议)
8.《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A.533(13)决议)
9.《货物系固手册》(MSC385通函)
10.《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813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A组和C组)的报告(船舶和货物托运人)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8003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全文
814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80040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VI、附则V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815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8005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816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8006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MARPOL公约附则I
2.IBC规则3.IGC规则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5]188号)
8.《关于公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2号公告)
9.《危险化学品名录》
10.《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
11.《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817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80070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818 设置、前移、撤销渡口审批 行政许可 430118109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五条
819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430118134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82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430118135W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821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430718002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822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行政确认 43071800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第五款:“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823 对营运货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确认 行政确认 430718008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824 施工自升式架设设施、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验收合格的登记 行政确认 43071801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 年1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825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 行政确认 430718015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826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行政确认 430718025W0Y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冬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全文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827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行政确认 430718025W01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安监管机构对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全文"
828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核验意见 行政确认 430718025W02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安监管机构对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29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行政确认 430718030W00 省级^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830 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 行政确认 430718038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事故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831 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含补发、换发) 行政确认 430718041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832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教练场地 行政确认 43071804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833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认定 行政确认 430718047W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
834 一、二级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 行政确认 430718048W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运管发〔2010〕141号)
835 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 行政确认 430718049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836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行政确认 430718050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837 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处理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裁决 43091800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七条第七项
838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06W00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一条 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839 船员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22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4号)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840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拆除工程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34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841 占用、挖掘公路施工项目完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39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842 对公路工程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68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843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69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12号)
844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7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45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及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84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846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固定经营设施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需要备案的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097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43号)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47 危险货物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00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848 在我市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01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849 驾培机构分支机构教练场地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02W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850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从业资格转籍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0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851 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04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852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继续教育的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11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12〕76号)第五条:“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实施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考核、确认与签章。”
853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1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854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25W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855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机构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26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856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29W0Y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857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评价(试验检测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29W01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858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评价(监理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29W02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859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评价(施工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29W03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 年 第 11 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
(三)《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
(四)《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例》;
(五)《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
860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评价(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29W04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2.《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
861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30W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2.《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备案。"
862 游艇俱乐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34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863 船舶图纸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68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09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86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69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号)第29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21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企业的营运线路。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865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70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866 船舶污染物接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73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修订)第二十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以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和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者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867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74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868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75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869 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76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870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78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9号)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871 船舶司法协助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79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一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
872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1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第一百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873 船舶报废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2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874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变化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3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875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4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修正)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876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5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877 港口经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6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修正)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878 港口企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7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879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企业(经营者)信息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8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880 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开航、变更、停止营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89W00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881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相关作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90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第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五)船舶试航、试车;(六)船舶悬挂彩灯;(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88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91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883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93W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884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工程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94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
885 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信息记录、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调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95W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并将主要建筑材料的信息记录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并经建设单位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886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96W00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887 公路丙级、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 431018197W00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7号令)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