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3 信息报送
3.4 指挥与协调
3.5 应急响应措施
3.6 应急响应终止
3.7 信息发布
4 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4.2 分析评估
5 应急救援保障
5.1 财力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通信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6.3 奖励和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组织指挥。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在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能,负责相关日常工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2)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3)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保障机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5)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2.2 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收集汇总应急救援相关信息,综合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技术支持。
省公安厅 负责协调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组织所属队伍参加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监局 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参加煤矿等其它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 组织驻湘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以及人员疏散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湘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组织所属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以及人员疏散等工作,协助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应急救援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 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救助遇险人员和处置灾情,根据突发事件类别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省应急救援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包括灭火救援、矿山救护、医疗卫生、化工、电气、工程、排爆、机械、环保、地震、地质、气象、心理、特种设备等类别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省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应急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护,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宣传报道组: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救援工作情况。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善后工作组:负责现场灾民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救援难度,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Ⅲ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Ⅰ级)。具体分类分级标准按照省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2.1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和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其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市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2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Ⅲ级)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或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3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或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其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国务院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省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组,通知有关成员部门(单位)参加处置。
3.2.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Ⅰ级)
(1)对于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相关信息。省应急指挥中心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
(2)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省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情况,保障与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互联互通,调集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组,通知有关成员部门(单位)参加处置。
3.3信息报送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市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市州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湖南省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台办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3.4 指挥与协调
3.4.1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的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2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Ⅲ级)的指挥与协调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Ⅲ级)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州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市州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3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的指挥与协调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启动后,省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I级)的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I级)启动后,省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4.5 各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与协调
(1)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进行应急救援,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2)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救援工作,在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进行应急救援,综合、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5 应急响应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被困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和撤离受到险情、灾情威胁的人员。
(2)利用仪器对现场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实施警戒;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侦察,查明突发事件现场的危险源、被困人员和险情等情况。
(3)根据现场侦察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现场危险区域和警戒范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警戒。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灭火,堵漏、输转和洗消,破拆、顶撑、起吊等方法,采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控制可(易)燃物燃烧爆炸、化学危险品泄漏和解救被困人员。
(5)加强现场监测,防止各种次生和衍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6)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
(7)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组织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提供相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9)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省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报告国务院决定。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被解救、现场险情全部被消除后,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和清理,确认无环境污染、无疫情传播、无其它次生危害隐患后,可以恢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基本秩序。按照响应级别,由相应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3.7 信息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外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4 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4.1.1 灾民安置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4.1.2 财产处理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被征用或损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返还或补偿。
4.1.3 赔偿与补助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伤亡人员按规定及时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所损耗的燃料、器材和装备等,由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企业)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2 分析评估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并写出分析评估报告。
5 应急救援保障
5.1 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物资保障
各级部门(单位)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做好环境消、杀、灭毒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流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破坏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运载车队(车辆)通行,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6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具体按照《湖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省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各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各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6.2.1 宣传
省应急指挥中心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支持配合。
6.2.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后期的应急救援业务培训,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导。
6.3 奖励和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