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省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洞庭湖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编制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把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防汛信息系统
省防指依托省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省政府和省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一个市州或某条主要河流(系指四水和湖区,下同),5站以上、10站以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5站以上、10站以内6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时;
(2)省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一般险情(即将发生一般洪水时);
(3)省气象部门预报,我省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4)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
4.2.2 启动程序(略)
4.2.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省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副指挥长(省水利厅厅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防汛会商,省水利、气象、电力、水文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当前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省相关成员单位派出由处级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联系县市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应急调度:各受灾县市区根据水情、工险灾情情况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市州工作要求:相关市州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市州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政府和省防办值班室。
4.3 Ⅲ级响应
4.3.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一个市州或某条主要河流10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10站以上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时;
(2)省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万亩以上堤垸等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
(3)省以上水文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6万秒立米的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汛情紧急时;
(4)省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省部分市州,并发出紧急警报;
(5)省气象部门预报我省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并会造成较严重的山洪灾害;
(6)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出现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7)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4.3.2 启动程序(略)
4.3.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省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省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含省应急办),以及省财政、水利、气象、水文、电力、民政、卫生、交通、农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组织专题会商。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省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民政、农业、卫生、安监等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防办。
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内湖等调度运用工作。省财政部门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省长预备金;省军区通知预备役人员和抢险队集结待令。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力准备。相关市州、县市区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用本级人、财、物,并搞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市州工作要求:相关市州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市州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政府和省防办值班室。
4.4 Ⅱ级响应
4.4.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3个以上市州或2条以上主要河流均有10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10站以上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省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及洞庭湖堤垸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仍将上涨,万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险情,个别一般万亩以上堤垸发生溃垸(即将发生大洪水时);
(3)省以上水文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6~8万秒立米的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汛情紧急时;
(4)省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发出紧急警报;或我省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并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时,汛情紧急时;
(5)某座大型水库或几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6)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历史最高水位,内湖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7)省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且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8)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
4.4.2 启动程序(略)
4.4.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省防办主任24小时带班,省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按照大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省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或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含省应急办)、省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中央驻湘主要媒体及省级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长江防总、国家防总。省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我省洪灾情况,争取支持。省领导奔赴各自联系市州指导抗洪救灾。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指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省农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交通、民政、卫生、通信等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汇报情况。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必要时,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省委宣传部搞好对外宣传协调工作。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部队、武警、专业抢险队伍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财政部门搞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申请动用省长预备金2000万元用于抢险救灾;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省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国家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同时加强水库、内湖、平垸行洪堤垸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并由省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必要时,省防指决定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
市州工作要求:相关市州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工作。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市州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州长或常务副市州长等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省防指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政府及省防办值班室。必要时,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
4.5 Ⅰ级响应
4.5.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全省一半以上区域或多条主要河流均有10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10站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且汛情紧急时;
(2)省以上水文部门预报,多条主要河流干流控制站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省以上水文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8万秒立米以上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汛情紧急时;
(4)省以上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或我省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的强降水过程,湖区主要控制站在保证水位以上,且汛情紧急时;
(5)多座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等公共安全;
(6)一座以上大型水库或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7)数个万亩以上堤垸发现溃垸或一个重点堤垸发生溃垸;
(8)决定启用我省境内蓄洪垸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00000人以上;
(9)发生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以上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
4.5.2 启动程序(略)
4.5.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省防指副指挥长(省水利厅厅长)或秘书长24小时带班,省防办副主任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必要时,从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省防办兼职副主任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省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含省应急办)、省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省防指专家组、中央驻湘主要媒体及省内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长江防总、国家防总报告情况。省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我省洪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省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市州指导抗洪救灾。省防指迅速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分蓄洪区启用、水库、内湖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省防指及时宣布全省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省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省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省防指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省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交通、民政、卫生、通信等所有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核灾工作。省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全省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调配,申请动用省长预备金4000万元以上;省民政部门全力做好全省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省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省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省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同时,省交通部门按省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转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省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省电力部门负责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省委宣传部门搞好新闻宣传综合协调工作;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险、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按照各自的防洪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兵力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省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省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切实加强水库、内湖、分蓄洪区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协调做好三峡水库和长江干流分蓄洪的综合调度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并由省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随地投入抢洪抢险。
市州工作要求:相关市州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和信息传递工作。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市州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州长等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省防指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和省防指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政府及省防办值班室。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相关市州的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省防指统一调度指挥,顾全大局,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当决定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先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3)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当洞庭湖区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内湖调度,积极开展自排和抽排。同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7.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湖区堤垸和内湖进入警戒水位,要逐日填报堤垸水情表和内湖水位表。
4.7.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垸垮坝汇报、登记制度。所有堤垸和水库失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垸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省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协调
4.8.1 出现洪水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应急处置
4.9.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9.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9.3 洞庭湖区非常洪水的防守调度及蓄洪垸紧急救生、转移按省防指相关方案实施。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省防指从省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 大坝、堤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湘部队、武警的调动由省防指提出申请,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1.2 紧急防汛期间,省防指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防办会同省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省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省通信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5.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石、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省级年储备定额为:编织袋500万条,编织布200万平米,砂卵石50万方,块石8万方,橡皮船500艘,冲锋舟40艘,救生衣6万件,救生圈2万个,帐篷200顶。
5.2.2 省级防汛应急物资由省防办委托省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市州防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省防指统一调度。
5.2.3 省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5.2.4 省经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石油公司、省煤炭局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5.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市州防汛指挥机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紧急防汛期间,由省防指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5.4 交通运输和电力保障
省经委、省交通厅、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省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5.6 治安保障
省公安厅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运送的牵引等工作。
5.7 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省防指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防总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省财政厅商省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5.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蓄滞洪区、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学校等公共紧急避难场所启用的准备工作。
5.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省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1.2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有关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要按照《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1.3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省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省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分析评估
省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要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蓄洪垸:是指为防止洪水成灾,用来储存河道超额洪水的圩垸。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省领导或省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