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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0-49114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0-11-25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日期:2010-1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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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保障应急通信指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和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通信保障与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信息产业部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通信管理局设立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保障工作。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受省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的双重领导。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省通信管理局及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上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省通信管理局要与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3.2 预防机制

省通信管理局加强对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3 预防预警行动

省通信管理局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立即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核实,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4 预警级别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上级下达的通信保障任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通信故障信息,按照其严重性、影响大小、涉及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Ⅳ级: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可能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等情况。

Ⅲ级: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可能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等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等情况。

Ⅱ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可能造成本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等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本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等情况。

Ⅰ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可能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等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3.4.2 预警发布

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限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电信行业内部。预警信息以文件传真形式发布,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记录方式。

省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分为四级:

Ⅳ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Ⅱ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Ⅰ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时,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

4.2 信息报送

4.2.1 信息报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4.2.2 信息通报

在处置Ⅰ、Ⅱ级突发事件过程中,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及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4.3 应急处置

4.3.1 应急任务下达

省有关部门(单位)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和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3.2 应急工作要求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要求:

(1)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通信应急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所有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

(5)省通信管理局所属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在领导指挥上出现交叉时,应以省通信管理局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为主。

(6)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在组织执行任务时,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3.3 通信联络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通信联络应畅通。

4.3.4 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任务完成后,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任务结束。

4.3.5 调查处理与监督检查评估

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特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其他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新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信息。

5.善后工作

5.1 情况汇总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省通信管理局及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汇报工作。

5.2 奖惩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及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保障不力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6.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以满足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需要。

6.2 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通信保障应急资源保障机制,按照通信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各方面的专家,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质运输车辆应优先放行,确保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必要时,公安部门应调派警力实行交通及现场管制。

6.5 电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省电力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

6.6 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能力。

7.2 监督检查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省通信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2)特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3)重大通信事故是指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等情况。

(4)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本省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与更新。预案坚持周期性评审原则,每年评审一次,并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