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1-0010012556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基建处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15: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关费用计提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直接费用的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批准(或备案)执行的市州征地补偿标准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拆迁直接费(不含个案和三杆迁改)。
二、不可预见费是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中未包含的、不可预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费用,按征地拆迁直接费总额的3%计提。市州人民政府视不可预见因素统筹提出使用方案,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协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不可预见费用累计支付不得超过计提总额,超过部分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建设协调经费是提供给各级人民政府的项目协调机构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协调工作的费用,按高速公路主线里程8万元/公里包干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统一组织办理建设项目各项征拆事宜所需的费用,按征地拆迁直接费3%计提。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原则上采用货币安置;对城市规划区内非中心城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采取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选择安置方式。若采取集中安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节约集约原则进行选址,原则上每处至少10户以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占用土地地类的规定面积,确保“三通一平”及相关基础设施完善,由建设单位及跟踪审计部门验收后,根据实际集中安置户数补偿。集中安置补偿标准为按合法房屋拆迁直接补偿费的30%计取。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签订征拆协议并确定执行标准的项目,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征拆协议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责,妥善处理项目征地拆迁中的各类问题,确保被征地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