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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0-48956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0-11-24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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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价格监督体系,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员队伍的素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原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代行收费职能的有关组织中直接从事收费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员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的收费员是指具有收费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和具体执收人员。

  第五条 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管理制度。收费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收费员证》。《收费员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收费员证》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核发并管理。在长沙市的省直、中央驻湘单位向省物价局申领;其他的中央及省(市)驻各市、县单位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制度。执收单位向收费对象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八条 收费员调离岗位,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员证》缴销手续。《收费员证》丢失或损坏的,所在单位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书面做出丢失、损坏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员证》的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编号、造册登记,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 《收费员证》实行年度考核管理,结合《收费许可证》年检同时进行。每年考核合格并由发证单位加盖合格章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收费员证》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收费员的收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一年中出现三次违规收费或一次乱收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收费员的《收费员证》将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此类收费员再需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收费员证》加盖考核合格章。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收费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取消收费员资格的,在未取得《收费员证》资格前,执收单位不得安排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收费工作。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具有《收费员证》资格人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进行培训考核。原则上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物价业务培训,在重大收费政策调整措施出台时,可临时进行专项政策培训。

  第十五条 收费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收费;

  2、必须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持证亮证收费;

  3、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4、按规定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

  5、监督实施收费政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收回已发给的《收费员证》,交费单位或个人可以拒付,并可向价格检查机构和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收费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行的相关会议,阅读有关收费政策、文件;

  2、对收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对本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4、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给予答复;

  5、参加收费员主管机关主办的研讨活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