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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运管处就客车承包发出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13 00:00
信息来源: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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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就实行燃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1、客运企业与承包车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应明确将企业管理费与国家税费及各项代收代缴费用分开列出,此前承包合同未分开列出的应重新修订有关条款予以明确。2、根据《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签订合同的双方须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或胁迫等手段强行签订合同。针对当前部分承包车主所反映的个别企业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非正常手段,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3、重新签订或修订的客运车辆承包合同不得再含有上述三项已取消的交通规费。车辆承包管理费应根据各企业管理成本进行合理测算,经测算后由企业根据各自成本分别提出合理的承包管理费金额。承包管理费测算除考虑企业整体成本外,还应考虑不同客运线路收入状况和承包车主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客运企业提出的承包管理费金额必须征求相关车主代表意见,否则企业单方面提出的明显高于企业管理成本和超出车主承受能力范围的承包金额,承包车主可以拒签合同或对合同条款依法提出仲裁或诉讼。
  通知强调,文件下发后客运企业工作人员继续采取不当手段强行签订车辆承包合同,并引发车辆停运和车主群体上访的,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通知要求,各县(市)运管所须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燃油税费改革后客运企业车辆承包管理问题,要求客运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燃油税费改革政策,充分听取承包车主意见。同时督促客运企业做好承包车主的思想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群体性上访和车辆停运事件,一旦发现影响稳定的苗头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