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安全生产月,省厅对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予以通报,旨在支持鼓励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高执法质效,依法查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从业人员严守安全红线,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筑牢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坚实防线,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6年4月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第六组在株洲市一季度安全生产暗访督查期间,现场核查发现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分公司名下湘AK7013客运班车车内摆放经营性收款微信二维码,存在站外私自收费载客嫌疑,随即移交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核查。
经查,该车辆运营浏阳至株洲核定客运班线,营运期间违规利用车载微信二维码在核准配客站点以外路段私自揽客、收取费用。该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结合案件事实、违法频次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案属一个自然年度省内首次违规停靠揽客、不适用首违免罚一般违法情形。株洲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对涉事客运企业处以罚款1000元,同步将处罚文书抄告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客运班车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规定”,对涉事企业处一千元的罚款,并抄告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三、整改落实与长效管控1.将该违法信息抄送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和驾驶员开展约谈;
2.举一反三排查,督促本辖区客运企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查发现并整改的不予处罚,坚持问题同类同改;
3.联动公安交警,采用“定点执勤+动态巡查”的方式,对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周边加强巡查执法,杜绝类似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