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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大坝划定禁航水域

发布日期:2014-04-03 10:12
信息来源:省水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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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日,为保障湘江长沙综合枢纽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保护船闸和枢纽设施安全,长沙市政府制订《湘江长沙综合枢纽通航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从424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大坝中轴线上、下游各5公里水域,在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该办法。

  该办法规定,大坝中轴线上、下游各1.5公里与水流方向垂直线之间的水域(不含航道和引航道)为禁航水域。禁航水域内严禁无关船舶驶入、停靠;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网箱养鱼、捕鱼及其他捕捞行为;严禁采砂、爆破和修建码头。

  当大坝上、下游水位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上游34.97米、下游34.88米)或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上游24.0米、下游21.9米)时,当江面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由于雾、霾、雨、雪导致能见度不良时,当江面水流流速达到每秒3.5米及以上时,枢纽海事、运行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临时禁航、限吃水通航、限高通航、限时通航、单向通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大坝上下游水位涨跌在4小时内可能超过0.5米、24小时内可能超过1米时,枢纽运行机构应提前发出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