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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集中治理车辆外挂行为

发布日期:2007-10-17 00:00
信息来源: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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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召开的湖南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会议传出信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6部门将在全省联合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治理时间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1月31日。
     所谓外挂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各市州,且长期在户籍地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市州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近年来,以规避公路养路费等税费为主要目的的机动车外挂现象在全省急剧蔓延,不仅造成国家应征税费大量流失,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文件规定,凡在全省道路上行驶的外挂车辆,在公安车管(农机)部门办理完回籍手续之前,从2007年10月16日起,必须在本省缴纳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集中整治期间对不同情况的外挂车辆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外挂期间有完整税费缴讫凭证的外挂车辆,在规定期间(2007年9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下同)主动转回实际车主户籍地注册登记的车辆,有关部门将免予补征车辆外挂期间在外省所缴税费与本省应收税费的差额;在规定期间未主动转回的车辆,有关部门将补征车辆外挂期间在外省所缴税费与本省应收税费的差额。外挂期间无有效税费缴讫凭证或税费凭证不清的外挂车辆,在规定期间主动转回的,有关部门只按该省现行政策标准全额补征所欠税费,免予处罚;在规定期间未主动转回的车辆,有关部门除按本省标准全额补征所欠税费外,还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