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梳理形成了《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2024年第一期,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期《清单》共包括11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编发 截至2024年3月31日
序号 |
政策文件 |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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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 |
1.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3.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银行机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 4.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地方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地方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
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 |
1.保持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信贷投放节奏,力争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 2.稳定信贷价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水平。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认真评估合作必要性、服务贡献度与收费合理性,引导降低收费水平。对于收费过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加强服务价格披露,做好充分告知,确保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了解其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3.改善信贷供给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对小微企业法人服务能力,加大首贷、续贷投放,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小微企业、涉农专属产品开发,打造特色品牌,提升服务专业性。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于农户经营性贷款,可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条件开展续贷。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灵活便捷地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的资金需求。 4.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聚焦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以及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等领域小微企业,健全专业化服务机制。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探索多样化、一揽子服务方案,增强金融服务获得感。加大对小微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等方面的中长期贷款支持,提升资金供给与经济活动的适配性。根据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小微企业特点,优化服务方式,强化对经营流水、交易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风险识别管控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促消费扩内需。 5.完善体制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单列信贷计划、绩效考核倾斜、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方式,保持普惠信贷业务资源投入力度。大型商业银行要深化普惠信贷专业化机制建设,提高分支机构产品审批效率,加大对无贷户的服务力度。股份制银行要优化条线管理模式,健全一二级分行部门设置,增强自主服务能力。地方法人银行要深耕当地客群。政策性银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强化对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等融资支持。 6.加大融资对接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机制,提升对接精准度。鼓励面向重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建立服务专员机制,专门负责融资需求对接、金融政策解读、服务方案制定等工作,成为陪伴企业成长的伙伴。各监管局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完善名单共享机制,协助筛选融资满足度相对不足的企业名单,帮助银行拓展市场、破解首贷获客难题。 |
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
1.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指导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2.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3.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 4.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
4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年 7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 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编写形成了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4 方面50 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
5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3.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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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 |
1.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扶持政策,持续强化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导向,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到民营企业就业。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 2.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构建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充分发挥各类创业载体作用,搭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中小微企业孵化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推进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3.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4.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
7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 |
1.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2.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3.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4.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 5.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6.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7.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8.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9.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10.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 11.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2.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13.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14.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15.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16.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17.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
8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 |
1.突出服务重点。在法律政策宣贯落实方面,做好惠企政策汇集解析、宣传解读、精准匹配,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实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体系化、定期化开展送法进园区、进商会、进企业工作,持续提升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方面,加强创业创新支持和咨询培训服务,培育和服务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链式融通创新方面,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帮助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资源共享、协同攻关,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在融资融智促进方面,组织产融对接,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组织产学研对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专利转化,鼓励联合创新。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方面,引导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增强品牌管理能力,实现质量标准品牌价值提升。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组织开展展览展销、商务交流、商事法律等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配合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合规管理等咨询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防范风险、依法维权。组织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服务活动,并因地制宜打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区域特色品牌。 2.加强政策支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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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
此次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按照优惠政策、政策解读、即问即答、相关文件4个部分的体例编写,收录2023年公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70份、相关征管公告6个、政策解读6篇、即问即答10组,以及往年相关政策文件33份,在全面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对重点优惠政策的出台背景、减免税费计算、享受优惠程序等开展了详细解读,同时结合具体情景,对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进行解答,力求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加便捷查询政策、更加准确理解政策、更加全面适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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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 |
1.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各地要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综合津贴的方式替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2.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充分发挥省级层面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统筹作用,采用奖励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的引导。用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政策,统筹用于保障农村客运(含服务农村地区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车辆正常运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票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11 |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
1.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强化对流通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规范发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等业务。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2.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支持。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农业散煤治理等绿色生产,支持低碳农房建设及改造、清洁炊具和卫浴、新能源交通工具、清洁取暖改造等农村绿色消费,支持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推动城乡居民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丰富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3.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新三板融资机制和并购重组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效能。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试点,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机制,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农业。发挥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企业发行创新创业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科技创新等领域公司债发行和资金流向监测机制,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