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提案复〔2016〕65号 B类
张伯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强化驾训市场监管,坚决取缔一切违规练车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现修改为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相关条款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强化驾培市场监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随着我省驾培市场的快速发展,管理矛盾越来越突出。多年来,我们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管理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究其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练车场的选址没有规定,对练车场严重污染民居环境没有明确评价职责、程序和标准,甚至对教练场的用地性质国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更没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多年来,我们采取多种途径,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时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设场内(科目二)训练场地纳入土地使用规划。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用地需持有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交通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土地使用证”等内容,新修订的《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预计很快就会出台。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打造美丽驾校和谐驾培。
感谢你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支持与关心。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