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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08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6-06-24 15:45
信息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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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提案复〔2016〕5号        C类

农工党省委 :

  贵委集体提出的《关于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予以减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非常关注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绿色交通,对交通运输环境绿化和环保设施等加大了投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因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不宜出台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予以减免的政策,但我们可以为减免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的出台而共同努力。主要制约因素如下:

  一、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不属于减免范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对通行费减免车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等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不属于减免范围。20141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因此,不能出台减免环卫转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存在巨大的债务压力。近几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大发展,给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作用,但高速公路建设留下巨大债务,还本付息压力很大。如我省再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存在法律诉讼风险。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而言,其经营业主投资高速公路,靠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投资回报,是一种经营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减免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费将直接损害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的权益,对其是不公平的。已经出现经营性高速公路对我厅提出法律诉讼,出台减免政策,可能引发法律诉讼风险。

  目前,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厂采用焚烧发电及水泥窑协同处理工艺尚不足5%,全省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4座、生活垃圾水泥窑集中处理厂3座,垃圾处理规模合计3050t/d。垃圾处理还未形成规模,区域覆盖面也不广,受益群众数量在全省人口数量中占有比率低,减免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较低。

  感谢贵委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6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