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提案复〔2015〕53号 A类
曾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按“十五”期我省洞庭湖桥梁畅通工程政策建设S217和S322漉湖大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S217和S322漉湖大桥的建设对完善我省区域公路网络结构,提升洞庭湖区交通运输条件,推动沿线资源开发,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该项目未纳入我省“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建设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部省无法给予国省补助。目前,我省正在开展环洞庭湖公路规划和“十三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研究,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论证漉湖大桥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予以研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下发后,进一步理顺了交通建设责任主体,完善了财政支持政策。 按《湖南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函〔2011〕62号)规定,S217和S322漉湖大桥其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在益阳市政府,省里主要职责是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定额补助。同时,为破解建设资金的难题,拓宽交通筹融资渠道,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完善和建立市、县交通投融资平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交办函〔2013〕208号),支持市、县建立交通投融资平台,将建设项目两侧有升值潜力的土地资源及其派生的加油站、加气站、广告位等资源的收益注入交通融投资平台,以弥补交通建设资金的不足。关于该项目的建设具体问题,建议您与益阳市政府衔接,督促益阳市政府切实承担起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多渠道、多形式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早日建成漉湖大桥。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