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提案复〔2015〕90号 B类
周煦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义务救援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确保广大司乘人员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手段。目前全省共有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单位30个(13个高速公路市州管理处、17个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设立了110个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站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1500余人,拖车吊车等救援车辆设备约450台套。
结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印发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旨在从制度建设、收费管理开始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值得一提的是,《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尚属全国首创。2014年,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针对救援服务标准、站点建设标准、服务信息公布、操作规程流程、服务监督管理等关键问题和重点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要求。
至此,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您提案中提及的几个具体建议现交流回复如下:
(一)探索高速营运新险种,筹措高速公路施救经费。
目前,我省现行的方式是通过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向依法引入的车辆救援服务企业适当补贴。但由于财政经费有限,暂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现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未包含车辆救援服务项目,目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正在研究并积极推进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新的险种,向通行车辆按车型收取车辆救援服务保险费(1、2型每车次1元;3、4型车每车次2元;5型车每车次3元),成立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基金,用于购买车辆救援服务或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建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力争解决资金瓶颈问题,进一步理顺现行的管理模式,真在做到服务为民、让利于民。
(二)严格规范施救公司管理
近年来,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依法引入了一批具有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经验、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车辆救援服务企业,并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不定期开展督查行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方面下大力气,与省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
(三)政府购买服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我省现行的收费标准按照“适当弥补成本”的原则,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价格部门的调查核算,现行的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成本支出的70%至80%。服务企业只依靠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实际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维持正常运营。从2012年开始,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考虑服务企业的实际困难,决定借鉴外省经验,通过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适当补贴(平均3000元每公里每年,邻省广东为11000元每公里每年),督促服务企业规范经营,促进车辆救援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过近3年的运行,各车辆救援服务企业普遍反映物价成本逐年增加,政府补贴仍不能弥补成本不足,平均每个服务站每年亏损约十万元。我厅正在积极调研,并将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反映给相关部门,争取提高补贴标准,督促车辆救援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合法经营。
(四)政府自办高速施救公司
2012年以前,省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均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自行组建车辆救援服务队伍。近几年,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车辆流量、救援任务逐年递增,服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自建队伍在人、财、物各方面一次性投入巨大。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决定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固有思想,改由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切实加强服务监督。经过近3年运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河北、贵州、四川等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前后来我省考察学习相关经验。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