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提案复〔2015〕55号 C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庄平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提案》收悉。提案中涉及我厅的建议为:建立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经研究,现提出以下会办意见,请贵厅一并予以答复: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作用车依法不属于减免范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车辆通行费减免作了明确规定,即“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作用车不属于减免范围,依法不得减免车辆通行费。
二、完成“十二五”高速公路建设目标存在巨大资金缺口的客观实际不允许我省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十二五”期我省高速公路计划完成投资3280亿元,建设资金缺口巨大,同时已建成通车的政府还贷公路也存在很大的还贷资金压力,基本上是靠“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来运转。从以往情况看,新通车的高速公路头10年还本付息都会有缺口,尤其是投资额大、车流量少的西部山区高速公路头10年的还贷缺口会更大。“十二五”期是我省3000多公里在建高速公路的集中通车期,预计仅这部分新通车的高速公路还贷缺口将高达300亿元以上。而且我省高速公路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和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政策,每年减免车辆通行费高达20亿元左右。如我省再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运营压力将进一步增大,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没有法律规定出台通行费减免政策,经营性高速公路也将拒绝执行。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而言,经营业主投资高速公路,靠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投资回报,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减免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作用车车辆通行费将直接损害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的利益,对其是不公平的。而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业主涉及外商和上市公司,强行出台减免政策,可能引发法律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目前不宜出台减免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作用车车辆通行费政策。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