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建议复〔2018〕84号 C类
李秀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120”急救车辆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对通行费减免车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等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鉴此,医疗急救车辆不属于通行费减免范围,但省人民政府考虑到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需要,已经于2012年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120”急救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215号)明确规定,按医院分级限定范围给予免费通行的优惠政策,具体减免情形为:一是下列“120”急救车辆因执行急救任务需要,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的收费公路上通行时免缴车辆通行费,一级医院(含一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医院(含二级、二级甲等、二级乙等)的“120”急救车辆在所属县市区收费公路上通行,三级医院(含三级、三级甲等、三级乙等)的“120”急救车辆在全省收费公路上通行;二是下列“120”急救车辆因执行急救任务需要,在限定线路范围内的收费公路上通行时免缴车辆通行费,每家二级医院1台“120”急救车辆,在该医院到所属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收费公路上通行,每个县市区1台“120”急救车辆,从所属医院到长沙市的收费公路上通行,具体车辆由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在辖区内的二级医院中确定。
二、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上述政策规定下,我厅仍严格执行我省省政府关于“120”急救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政策,与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审核下发免费通行证,2016年经我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审核,为全省444家医院发放了921张“湖南省‘120’急救车辆免费通行证”,同时规定一级医院、二级医院的“120”急救车辆在所属县(市、区)收费公路上通行不需办理通行证,只需出示车辆行驶证,就免收车辆通行费。且考虑到各医疗单位车辆新增、置换以及便于收费站稽查识别等实际情况,我厅与省卫生计生委商定两年一换 “湖南省‘120’急救车辆免费通行证”,换证时间为当年的7月份,中途新增的可在换证前一年的2月和11月集中办理。
三、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存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且我厅存在被法律诉讼风险。近些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大发展,为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但高速公路建设留下巨大债务,还本付息压力很大,政府防范债务风险形势严峻。如我省再扩大“120”急救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还贷、养护、管理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而言,其经营业主投资高速公路,靠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投资回报,是一种经营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扩大“120”急救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将直接损害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的权益,对其是不公平的,可能引发法律诉讼风险。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