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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9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8-1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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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交建议复〔2017〕102号    C类 

王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公安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我厅在认真抓好宣贯培训工作的同时,督促各地驾培机构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与《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结合贯彻落实,积极提供“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督促驾培机构认真落实《驾驶培训教学日志》、部分考核、结业考核和核发《培训结业证书》制度,做好学员的培训全过程记录。针对驾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全省开展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领域”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果。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强化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对各市州的考核,全面推进全省驾培市场监督管理。 

  二、关于实现培训考试两个阶段有效衔接的问题 

  目前,我省推行的互联网自主预约考试是公安部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实施的,这是“互联网+”思维创新交管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学员的知情权、选择权,规范报考约考工作,挤压寻租空间。针对及互联网自主预约考试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省公安厅将认真对待,收集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安部汇报,堵塞漏洞,不断完善互联网系统。 

  我厅也将会同省公安厅加强对驾培机构的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对两个系统的技术标准、对接条件、系统建设等进行认真研究和探讨,积极争取公安部试点,提升我省新增驾驶人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驾驶观念,构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关于您提出将培训内容和学时列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前置条件的建议。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考试预约的明确规定: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依据申请车型的不同,达到科目二、三的考试预约间隔时间后,才可以进行考试预约。同时,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省公安厅认为如果再将培训内容和学时列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前置条件,与公安部相关规定相违背。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