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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5-08-25 09:07
信息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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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建议复〔2015〕146号           A类

朱德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3年全省大规模启动农村公路建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极大促进了农村地区小康社会进程。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正如您所反映的那样,早期修建的农村公路标准较低、断头路多、重建轻养等问题开始显现,这些问题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您对这些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并提出了四条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这些建议对我们加强农村公路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向省政府汇报,争取尽快解决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推动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关于“坚持科学谋划,规划先行”的建议

  为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确保农民群众安全、顺畅通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正采取两种措施进行处理。

  (一)大幅提高新改建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一是2011年将县道、乡道的路基、路面宽度分别提高为不少于6.5米、6米和5.5米、5米。二是2013年将村道的路基、路面宽度提高为不少于5米、4.5米。

  (二)将建制村通达路线加宽纳入基础数据补充调查。为解决已建农村公路标准较低、路面较窄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我厅已于2014年9月启动了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补充调查,将农村公路路基宽度小于等于4.5米、路面宽度小于等于3.5米的建制村优选通达线路作为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我厅已将有关数据上报交通运输部,待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目标确定后,我厅将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根据补充调查情况编制全省“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争取将农村公路拓宽工程纳入规划范围并尽早启动建设。

  二、关于“转变投资模式,增加省、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乡镇对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积极性”的建议

  根据国省政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同时,省已逐步加大了农村公路的投入。一是建设投入。2011年、2013年两次提高了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标准,其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道、乡道、村道国省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了60、50、50万元/公里。二是养护投入。近几年,省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额度逐步提高,已由2011年的4亿元提高到了2014年的6.1亿元,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农村公路都安排了省级补助资金。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向省政府汇报,争取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资金投入。

  为加强农村公路制度化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台了《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特别是2013年,省人大颁布的《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提高乡镇对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积极性,《条例》对乡镇机构和资金拨付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三、关于“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建议

  根据国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国省根据“以奖代补”办法对规划内项目里程按标准予以资金补助。待农村公路拓宽工程确定后,省级将制定相关的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并建立相应的项目库。具体项目实施工作,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序推进。省将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四、关于“坚持建养并重,强化管理”的建议

  国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一是加强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化建设。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07年、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台了《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二是加大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省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2011年的4亿元提高到了2014年的6.1亿元,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都安排了省级补助资金。三是进一步落实了乡镇机构和人员。结合《条例》对乡镇机构和人员的规定,全省大力开展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截至2014年底,全省100%的乡镇设立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明确负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职能部门,基本都明确了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四是明确了管理养护责任和范围。《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乡道和村道都纳入管理养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

  我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仍然繁重,管理养护资金需求量大,单靠某一级资金难以推动农村公路全面发展,必须依靠国、省、市、县及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努力。由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也请您及各位人大代表多建言当地政府,让大家共同来做好此项工作,促进全省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19日